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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春耕期间种子、肥料、农药等农资广告监管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4]第33号

颁布时间:2004-03-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以来,各地加大农资广告监管力度取得显著成效。但是,随着春耕开始,种子、肥料、农药等农资广告的发布量明显增多,农资广告虚假违法,误导消费者的问题也时有发生,不仅损害广大农民的利益,同时也干扰正常的农资广告市场秩序。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会议关于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为农业持续稳定增长创造良好市场环境的部署,现就春耕期间切实加强农资广告市场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资广告市场监管的重要意义。加强农资广告监管,维护农资广告市场秩序,对于促进和保障农资产品公平交易,维护农民群众利益,增加农民收入,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极为重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将农资广告市场整治作为今年整顿和规范广告市场秩序的重要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务求实效。

  二、加大对违法虚假的种子、肥料、农药等广告的打击力度。重点查处以下农资广告违法行为:一是发布国家禁止生产、销售、宣传的农资产品广告。二是无合法生产经营农资产品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发布农资广告。三是利用广告对农资产品的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作虚假宣传。四是发布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使用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农资广告。五是未经农药广告审查机关批准,违法发布农药广告。

  三、严格执行种子、肥料、农药广告管理的各项法律规定,严把广告发布关。组织辖区内经营发布农资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学习《广告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对农资广告的审查提出具体明确要求。督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严格执行广告审查标准,严格查验广告证明文件,完善承接登记、审查复审和档案管理等广告经营管理制度,杜绝发布虚假违法农资广告。

  四、加强对农资广告发布量较大的重点媒介监测,加大案件的曝光力度。各地要选择农资广告发布量较大的媒介和违法率较高的媒介作为重点监测对象,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并通过媒介向消费者做出预警提示。同时要将监测和查处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对见利忘义,利用广告推销假冒伪劣种子、肥料、农药的行为坚决予以揭露,维护农资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切实加强日常监管。高度重视有关农资广告的举报投诉,认真办理关系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广告案件。组织力量对农资产品的交易场所、集贸市场的农资广告印刷品进行重点监控,巡查,发现种子、肥料、农药广告含有质量、性能、功效、安全性等做虚假表示以及其他违反广告法律规定内容的,要责令停止发布,依法进行查处。

  各地如在执行本通知时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二00四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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