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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全国部分广播电视报广告发布进行检查情况的通报

工商广字[2002]第59号

颁布时间:2002-03-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定期统一发布广告监测信息的通知》,2002年第一季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部分省市对全国31家主要广播电视报2002年第二期发布的主要商品、服务广告的法律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结果及相关工作通报如下:

  一、本次检查的范围包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报及中国电视报等共31家广播电视节目类报纸2002年第二期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医疗服务、房地产、汽车及服务、金融投资及服务、娱乐休闲、家用电器、计算机、通讯及服务、美容、电话聊天、其他商业等商品或服务广告。共检查广告1158条,发现违法或者涉嫌违法广告520条,违法(涉嫌违法)率为44.91

  二、检查结果显示,检查范围的广播电视报广告在执行广告法规上表现出以下特点:

  (一)医疗服务和药品广告仍是违法重点。共检查医疗广告368条,发现违法或者涉嫌违法广告326条,违法(涉嫌)违法率高达88.59,占检查发现违法(涉嫌违法)广告总数的62.69.主要违法表现是:1.未标明医疗机构名称、证明文号及其有效期截止日。2.超出了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讯方式的内容。3.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4.诊疗方法中含有宣传药品、医疗器械的内容。共检查药品广告132条。发现违法(涉嫌违法)广告88条,违法(涉嫌违法)率为66.67,占检查发现违法(涉嫌违法)广告总数的16.92.主要违法表现是:1.广告中无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及广告审批文号。2.药品广告中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3.含有专家、患者的名义等作证明的内容。

  (二)个别报纸发布的个别广告违法严重,有的甚至发布多条涉嫌虚假的严重违法广告。如《甘肃广播电视报》、吉林《视听导报》、《江西广播电视报》等。

  (三)绝大多数的医疗美容广告,包括重睑形成术、假体植入术、药物及手术减肥术、激光治疗等应有医疗机构进行诊疗的广告未执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医疗广告管理规定,混同于一般生活美容广告,极易给消费者造成损害。

  (四)以电话聊天为内容,包括了电信服务和心理咨询等服务的广告,对服务内容的表述不清楚、不明白,特别是不表明是收费的服务,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有的广告还出现了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内容。

  三、典型涉嫌违法广告:

  (一)《视听导报》(吉林)发布“癌克点穴膏”广告,该广告以《名扬中外的点穴膏点到了癌魔的致命穴》为题,违反关于禁止发布治疗肿瘤药品的规定,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广告,出现医药科研单位、专家、患者的名义,宣传获奖、保险公司保险等,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福建广播电视报》和《江西广播电视报》发布福建省94816机关医院门诊部肿瘤科广告,该广告以《癌症≠死亡》为题,以新闻报道形式宣传该诊疗机构内设科室,超出医疗广告九项内容,使用患者名义及多处违法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江西广播电视报》的广告中还出现部队医院的名义。

  (三)《甘肃广播电视报》发布奥岚雪化妆品广告,该广告使用消费者名义做证明,称该产品“是中法两国27位博士、140位硕士数十年的科研成果,获得多项欧洲专利”,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四)《甘肃广播电视报》发布清白祛斑霜化妆品广告,该广告以“中国入世,清白祛斑霜免费祛斑、美颜大行动”为题,称产品由“中国大使馆认证、外交贸易部认证中国特许特殊用途化妆品、中国卫生部批准生产的第三代专业祛斑产品”。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五)《北京广播电视报》发布富硒灵芝宝保健食品广播,该广告以《五万名肿瘤患者不悔的选择》为题,以新闻报道形式宣传该产品对肿瘤的治疗作用,使用医学科研单位专家患者的名义做证明,称该产品是“癌症患者心目中的首选抗癌品牌”,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六)《河南广播电视报》发布“铁骨精”保健食品广告,该广告多处出现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及其他违法食品广告发布标准的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七)《江西广播电视报》发布“芦笋糖浆”药品广告,该广告多处违反药品广告管理规定,宣传产品对癌症的治疗作用,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八)《内蒙古广播电视报》发布“口香胃静丸”药品广告,该广告出现“治愈口臭”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以及“买三赠一”等违法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九)《湖北广播电视报》为武汉市台北医院发布医疗服务广告,该广告未标明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变相宣传治疗性病,称“最新疗法,一疗程根治,永不复发”,严重违反医疗广告管理规定。

  四、广播电视报是引导收听收看节目的专业报纸,与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因此,虽然其广告发布数量相对不多,但针对性较强,违法广告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各地对于检查发现的违法或者涉嫌违法广告,要依法调查处理。同时,应结合广告监管日常工作,对本辖区此类报纸广告进行监测和规范。这次检查发现,个别曾被通报和向社会曝光的违法广告仍有发布,应引起当地广告监管机关重视。

  附件:各报违法广告发布情况(略)

  二00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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