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关于深入开展“维权反欺诈”活动做好服务消费领域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工商消字[2003]第2号

颁布时间:2003-02-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几年,经过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有所好转,但是欺诈、误导消费者,将假冒伪劣商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结合商品质量市场监督抽查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开展服务消费领域“维权反欺诈”活动,集中对餐饮、美容美发、旅游、修理行业分别进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服务消费环境,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现将专项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内容

  (一)餐饮行业

  重点检查:1、使用原料、佐料等的质量是否合格;2、经销的烟、酒、饮料等商品是否存在假冒伪劣问题;3、是否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缺斤少两等问题;4、是否以虚假的“折扣价”、“优惠价”“最低价”等欺诈、误导消费者。

  (二)美容美发行业

  重点检查:1、用于洗发、染发、美容等的商品质量和包装标识是否合格,是否变质、失效;2、进货渠道是否合法;3、是否存在假冒商标、伪造产地、以次充好等问题;4、是否虚假的“折扣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欺诈、误导消费者。

  (三)旅游行业

  重点检查:1、是否存在随意降低住宿、餐饮或交通工具标准等问题;2、是否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更改旅游线路或出游时间,擅自增加服务项目并加收费用;3是否谎报价格、虚假打折或提供虚假信息、虚假广告等欺诈、误导消费者;4、是否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是否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无理纠缠消费者。

  (四)修理行业

  重点检查:1、使用的零配件质量是否合格;2、是否存在将送修商品或原有配件“调包”,以旧零件冒充新件等问题;3、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三包”责任;4是否以虚假的“折扣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欺诈、误导消费者。

  二、检查的时间

  (一)3——4月重点检查餐饮行业和美容美发行业;

  (二)5——6月重点检查旅游行业;

  (三)7——8月重点检查修理服务行业。

  三、检查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服务消费领域开展“维权反欺诈”活动,进行专项检查工作,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具体举措。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总体安排,针对“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反映出的重点问题,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行动方案,确保专项检查取得明显效果。

  (二)坚持检查与检测结合。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辖区内的各类餐馆(饭店)、美容美发店等场所和旅游服务经营单位(旅行社和旅游景区的商品经营者)、修理服务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对相关商品进行重点抽查,发现涉嫌质量不合格的,及时送交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做好后续处理工作。

  (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专项检查中对发现的欺诈、误导消费者,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要依法组织查处。对有可能危及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商品及时查封。对涉及面广、危害严重的案件,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及时警告广大消费者,对涉案的违法分子依法严惩。

  (四)及时上报检查情况。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信息沟通,注意掌握各种情况,积极研究解决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如有重大案情要及时上报。请各地将专项检查工作的情况分别汇总,以传真方式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情况汇总要简明扼要,有数字分析,并在餐饮、美容美发、旅游、合理四项专项检查中选择一个典型案例一同上报。

  报送时间:5月10日前上报对餐饮行业和美容美发行业专项检查情况;7月10日报旅游行业专项检查情况;9月10日前上报修理行业专项检查情况。

  联系电话:(010)68032233转1606

  传  真:(010)68028473

  附:1、对餐饮经营单位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2、对美容美发经营单位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3、对旅游经营单位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4、对修理经营单位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