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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商明电[2002]34号

颁布时间:2002-12-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3年元旦、春节在即,为了用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巩固和扩大集贸市场专项整治成果,确保节日市场繁荣稳定,让全国人民欢度佳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两节”市场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两节”市场监管工作取得实效。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两节”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紧密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加强与公安、质检、卫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方案,迅速部署,周密组织,加强指导,抓实抓好。

  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扰乱节日市场秩序的违法违章行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对重点商品、重点市场及重点地区的监管力度,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各种市场检查。

  (一)要重点检查与人民群众消费安全和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商品质量,重点是群众反映强烈、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安全的棉衣、棉被、床垫、羽绒服装、民用煤、取暖器具等御寒生活用品,以及肉类,粮油,水产品及制品,烟酒,各类营养保健品,豆类制品、饮料、糕点等食品。

  (二)要检查销售上述各类商品的经销企业和集中交易场所,重点是集贸市场、临时性的以及城乡结合部的御寒商品和节日食品集散地、消费者投诉比较集中的经销企业和商品交易场所。

  (三)要检查城乡结合部和行政区划交界地等群众投诉举报较多、以往整治还留有“死角”或隐患的地区存在的各类非法加工点和假冒伪劣商品生产源头,重点是食品、饮料及各类熟食加工点、生猪屠宰点。

  (四)要特别强化对农村节日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重点检查在农村村镇举办的商品交易会、展销会及各类集市的上市商品质量、严厉打击以“送货下乡”、“厂家直销”等名义向农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农村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要查处各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重点是欺行霸市、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非法博彩和违法有奖销售等欺骗性行为,以及趁节日之机利用非法展览展销活动和出租柜台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六)要继续加强肉类、粮食、水发食品等市场的监督管理,重点打击制售注水肉、使用“瘦肉精”、添加“吊白块”以及超标使用防腐剂等不法行为,组织力量对零售摊点和市场进行认真检查,对发现的注水肉、病害肉、添加“吊白块”等有毒有害食品追根溯源、端窝打点,一查到底,巩固已经取得的整治成果。

  (七)要对所有经营野生动物的市场进行彻底的清查和整顿,重点打击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市场,位于宾馆、饭店、酒楼等野生动物集散地及贩运窝点,以及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场点。

  (八)要加强对节日书市、音像市场、电子游艺室和网吧等经营场所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取缔各种非法摊点、收缴各类非法出版物、清理文化垃圾,净化节日文化市场。

  三、完善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围绕御寒商品、食品组织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可结合实际,组织对本地区的一些重要御寒商品、食品进行质量抽查。

  四、加大执法力度,狠抓大要案件的查处。对执法行动中发现的大要案件线索,要按照“五不放过”的要求,依法从重、及时予以查处。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广泛发动人民群众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御寒商品、食品等违法行为,扩大案源,及时受理消费者申诉,处理消费纠纷,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并适时组织典型案件曝光、震慑不法分子。

  各地在专项执法检查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重大、突发性事件必须于二十四小时之内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此项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总体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于2003年2月底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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