濒办字[2002]53号
颁布时间:2002-08-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海关总署 国家濒管办
国家濒管办各办事处,广东分署,上海、天津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
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下称《公约》)、《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0号)的有关规定,列入《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和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列入《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植物和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以及人工栽培的列入《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植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未取得国家濒管办或其办事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出口上述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然而,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不少出入境口岸隔离区内的商店都在摆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特别是象牙制品和含熊胆、象皮、豹骨、羚羊角、麝香、甲片或黄草等成份的中成药,许多国家都截获到在我国出入境口岸隔离区内的商店购买并携带出境的珍贵动物、珍稀植物及其制品,以上行为不仅违反了《公约》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影响了我国的履约形象。为保护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切实执行《公约》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重申严禁在出入境口岸隔离区内的商店摆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禁在出入境口岸隔离区内的商店摆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已经上架摆卖的,有关单位应立即从货架上撤出。凡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有上述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字样的,均按含有该种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对待。
二、各有关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分别加强对出入境口岸隔离区内的口岸免税店和其它商店的监督管理,国家濒管办各办事处应积极配合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上述监督检查工作。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非法摆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应依法查处。
二00二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