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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商业行业思想政治工作实施要则(试行)

商社字1992年第173号

颁布时间:1992-07-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商务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任务和内容
第三章 主要方法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五章 加强领导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商业行业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商业行业思想政治工作逐步走向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行业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要则(试行)。

  第二条 商业行业思想政治工作是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行业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思想,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

  第三条 商业行业思想政治工作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全体职工,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提高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行业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并服从于、服务于这个中心,紧密结合经济工作一道去做,以充分调动广大商业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推动商业工作不断发展。

  第二章 基本任务和内容

     第四条 商业行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调动广大商业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全行业职工的社会主义觉悟,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增强改革意识,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企业的贯彻落实,保证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增强职工主人翁意识,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六条 搞好廉政建设,树立行业新风,不断增强职工拒腐防变、反腐倡廉的能力,使商业行业成为两个文明建设的坚强阵地。

  第七条 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邓小平同志关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教育,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

  第八条 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和改革开放的理论和共产主义理想的教育以及近代史、现代史教育。

  第九条 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的教育;以及艰苦奋斗、勤俭创业、企业精神、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纪律的教育。

  第十条 加强法制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坚持用社会主义法规和商业职业道德规范职工的行为,做到买卖公平、热忱服务;发扬“一团火”的行业精神,培养职工积极向上的群体意识,做到爱企业、爱岗位、爱顾客,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十一条 按照企业发展规划,搞好在职干部政治、业务技术培训,加强对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经济学知识的学习。

  坚持在职职工业余培训为主的方针,同时鼓励职工个人钻研业务技术,积极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不断提高职工的文化业务素质。

  第三章 主要方法

    第十二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针对本地区、本单位的特点,结合实际,灵活运用,不断创新,讲求实效。

  第十三条 实行正面教育与疏导方针相结合,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搞好疏通引导,做到循序渐进,循循善诱,典型引路,以情感人,以理服人。

  第十四条 实行理论灌输与自我教育相结合,坚持以理论灌输为主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寓教于各种活动之中,启发自觉,陶冶情操。

  第十五条 实行思想政治工作与业务经营活动相结合,坚持抓经营从思想教育入手,抓思想从业务经营出发,把业务经营中的难点作为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点,解决好业务经营活动中的思想问题,增加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六条 各级领导要密切联系群众,处理好社会主义的新型人际关系,以平等的态度对待每一个职工,充分体现企业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主人翁意识。

  第十七条 各级领导要及时掌握职工的思想脉搏,发现问题,弄清原因,及时解决;要坚持为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改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十八条 各级领导要顾全大局,讲团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拿原则换人情;要相互尊重,密切配合,身先士卒,廉洁奉公,充分发挥表率作用。

  第十九条 各级商业主管部门要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在表扬先进、弘扬正气的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特殊贡献的应重奖,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增加企业的凝聚力。

  第二十条 各级商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思想政治工作联系点,根据新形势、新特点研究新问题,总结新方法、新经验,注意发现和培养本系统、本单位的先进典型,定期召开表彰大会,弘扬正气,以点带面,指导和推动面上的工作。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一条 企业政工机构和政工人员按中央有关精神设置、配备。大中型企业配备书记或副书记分管思想政治工作,小型企业要有领导分管负责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加强班组(柜)的建设,班组(柜)组长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班组(柜)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必须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树立崇高的共产主义理想;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做思想政治工作的经验以及有关学科专业知识,了解商业政策,比较熟悉本单位生产经营业务;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实事求是,大胆创新,密切联系群众。

  第二十四条 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严格制定培训计划,培训政工干部。各类商业院校应增设思想政治工作进修班,积极承担政工干部的培训任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领导要关心政工人员,发挥他们的作用。政工干部的职称评定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并享受与经济专业职称相应的各种待遇。政工部门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要给予经费保证。

  第二十六条 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作用,加强理论研究工作。针对改革开放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开拓行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广度和深度。

  第五章 加强领导

     第二十七条 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和领导都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行业思想政治工作,摆上位置,常抓不懈。在继承和发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良传统的基础上,敢于探索,不断创新。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搞好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的领导,支持经理(厂长)依照法律和各项规定行使职权,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经理(厂长)和工会、职代会及其他群众组织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九条 企业党政主要领导要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作为自己的主要职责。分管政工的领导,要熟悉业务工作,以负责的精神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业务行政领导在工作中要坚持思想领先的原则,保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健康发展,并要支持分管政工的领导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认真贯彻《工会法》,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广泛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拓宽职工对企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渠道。

  第三十一条 要把思想政治工作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成员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把思想政治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第三十二条 考核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标准是: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好,做到两个文明一起抓;职工精神面貌好,职工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党政工团妇齐抓共管和注意发挥骨干模范带头作用好。

  第三十三条 各级商业主管部门要掌握本要则贯彻落实情况,每年都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考核,形成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要则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要则由商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要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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