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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商品价格和市场信息进行虚假宣传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4]第292号

颁布时间:1994-10-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虚假价格和虚假市场信息宣传可否按〈反不正当竞争法〉定性处罚的请示》(辽工商字[1994]2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价格和市场信息进行虚假宣传,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原则,并属于该法第九条所规范的行为,可以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定性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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