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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赣工商办字[1992]21号文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2年第126号

颁布时间:1992-05-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有关问题的请示》(赣工商办字〔1992〕2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个体工商户异地经营,不按《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向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临时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可比照《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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