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发社字1992年第213号
颁布时间:1992-04-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商务部
一、大中城市的国营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含饮食服务业和粮食系统的零售企业)、供销合作社的大中型零售企业一律不准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出租柜台。
二、凡在我部《通知》发出后签订的租赁合同,要立即予以解除,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变换手法搞变相出租。各地要积极制定措施,做好清理整顿工作;已经清理整顿过的地方,要全面复查,防止出现反复。
三、要把清理整顿出租柜台与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结合起来。通过清理整顿出租柜台,督促企业进一步转变经营机制,以市场为导向,加强内部经营管理工作,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持国合商业企业的良好信誉。
四、为了解掌握各地清理整顿出租柜台情况,我部将组织省、区、市间的互查,然后重点抽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请各省、区、市在此之前搞好自检自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