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食药监市[2004]41号
颁布时间:2004-02-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广告宣传的管理,规范药品广告发布行为,坚决打击非法发布药品广告,2003年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大了对药品广告发布的检查力度,全国共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21个,各地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公告》通报批评违法药品广告6174个,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6195个。
从2003年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情况来看,部分企业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情节十分严重。现将2003年被查处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次数累计在30次以上的23家企业及其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品种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这些企业在药品广告发布中的违法事实主要有: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处方药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篡改审批内容进行虚假宣传,伪造、冒用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虚假发布,使用过期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发布广告,禁止发布广告的药品擅自发布广告。
药品是特殊商品,违法发布药品广告不仅给病患者用药造成了极大的误导,并会给人民健康造成危害。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特别是对多次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要加强监管,对违法发布的药品广告要严厉打击,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对篡改审批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药品广告,药品广告审批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撤销该品种的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并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二、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将这些企业列为2004年药品监督管理的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并结合运用监管手段建立药品市场信用体系工作,对其药品生产、经营、广告发布等行为进行重点监控。
三、2004年我局及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继续把打击违法药品广告工作与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对名单中的药品品种进行重点抽查检验,一经发现其药品质量问题,要依法给予严肃查处。
四、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切实加强对药品广告发布情况检查的同时,要及时警示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药品时,一定要在医生的指导下或者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使用该药品,以免贻误病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四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