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市函[2001]162号
颁布时间:2001-11-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贯彻《药品管理法》,根据我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药品广告审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476号)规定,部分处方药自2001年12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停止受理和审批广告。现将该文规定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药品广告的品种做如下说明:
一、非抗生素类抗感染处方药
1、喹诺酮类药
2、抗真菌类药
3、抗病毒类药
4、抗结核病类药
5、磺胺类药
6、其他化学及天然抗菌类药
二、激素类处方药
1、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
2、雌激素及孕激素类药
3、子宫收缩药及抗生育类药
4、胰腺激素及其他调节血糖类药
5、甲状腺激素及抗甲状腺类药
6、雄性激素及同化激素类药
7、垂体激素类药
三、用于治疗心绞痛、高血压、肝炎、糖尿病的处方药,无论其使用说明书是否同时标示其它适应症,只要其中标示有以上适应症的,均不得受理大众媒介的广告申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