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1986协12号
颁布时间:1986-03-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工商管理局:
近几年来,我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较快,残疾人劳动就业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绝大部分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参加了工作,在自己岗位上为四化建设贡献力量。
但是,最近一个时期,有些聋哑人利用社会上的同情,假借民政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或盲人聋哑人协会的名义,到处强行出售质量低劣的字画,编取钱财。他们目无法纪,以各种非法手段私刻公章,伪造证件和信函。有的到工厂、机关无理纠缠,高价出售字画,如不买,他们就毁坏公物,揪打接待人员;有的借出外卖画为由,拐骗聋哑少女,进行流氓活动。这些人多数是待业聋哑青年,有的甚至是在职职工。他们的活动使一些单位的工作、生产受到了影响和损失,也危害社会治安,败坏了社会风气。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的经营活动,特对聋哑人出卖字画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民政部门、盲人聋哑人协会,要在当地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紧密依靠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派出所、福利厂等单位,在积极解决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同时,加强对聋哑人的理想、道德和法纪教育,使他们遵纪守法,努力为祖国四化建设贡献力量。
二、各工厂、学校、商店和机关,凡遇到外来从事非正当卖画活动的聋哑人,要及时劝阻、制止,或交民政部门收容起来,遣送原籍。对其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