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市字[2002]第188号
颁布时间:2002-08-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展计划委员会:
经审核,由一汽——-大众销售有限公司、一汽轿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申报的47家小轿车品牌销售企业符合规定的条件,现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一)。同时,原申报的部分销售网点企业经审核,符合小轿车经营企业的有关条件,一并将375 家企业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二)。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本通知,认真做好公布企业的变更登记工作,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批准一次性轿车经营业务。加强对汽车市场的监督检查,发现无照或超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轿车经营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各轿车相关企业应进一步加强企业自律,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和规范汽车销售服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二年八月六日
附件一:47家品牌轿车销售企业名单(略)
附件二:375 家轿车销售企业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