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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商品展销会举办单位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8]第287号

颁布时间:1998-12-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商品展销会举办单位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展销会的举办单位既包括主办单位也包括承办单位。以上单位在各类展销会的举办过程中,均应严格遵守《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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