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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销售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能否以投机倒把定性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1]第228号

颁布时间:2001-08-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销售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能否以投机倒把定性的请示》(苏工商[2001]8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单位和个人印制、销售、传播未经国家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经国家批准的单位和印刷(装订)厂委印、承印、翻录的非法出版物的行为,可以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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