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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检查核酸类保健食品广告违法问题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1]第95号

颁布时间:2001-04-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抽查了部分核酸保健食品广告,发现此类广告违法问题较为普遍,其主要表现:一是超出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范围对产品功能进行扩大、夸大宣传,如“调节内分泌”、“增加肌肉、减少脂肪”、“恢复性功能”、“胸部保健”;二是宣传疗效,如“拯救骨骼衰老”、“治疗糖尿病、帕金森症”、“恢复生命青春”等;三是利用新闻报道形式进行广告宣传;四是广告中大量使用国家机关(如卫生部、科学技术部)名义、使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名义,以及使用医疗机构、医生、专家、消费者的名义为产品做证明。

  为贯彻落实全国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关于“反误导打虚假”广告市场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广字[2001]第 16号),国家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对核酸类保健食品的广告违法问题在全国进行集中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对核酸类保健食品广告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对检查出的违法广告依法处理。

  二、凡超出卫生部批准的核酸保健食品保健功能(见附件)范围进行虚假、扩大宣传的,应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或者《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查处。

    三、对在保健食品广告中被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的,对在广告中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或宣传疗效的,分别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查处;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做证明的,依照《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查处。

  四、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的,依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2001]第37号)第七条认定,依照《广告法》第四十条查处。

  五、各地在执法办案中涉及保健功能范围认定有专业技术方面困难的,请及时与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各地查处的典型案例,请于今年第二季度的每个月末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管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1.04.12

  附:卫生部批准的核酸保健食品及功能名单

  产品名称          批准文号          保健功能

  1、恒达核酸口服液     卫食健字[1997]第283号    免疫调节

  2 泼力金核酸饮品     卫食健字[1998]第6I5号    免疫调节

  3、正分子牌核酸胶囊    卫食健字[1998]第092号     免疫调节

  4、中西新生力牌核酸胶囊  卫食健字[1998]第092号     免疫调节

  5、珍奥核酸胶囊      卫食健字[199]第081号     免疫调节

  6、珍奥核酸口服液     卫食健字[1999]第0575号    免疫调节、抗疲劳

  7、迪源牌鲁迪核酸口服液  卫食健字[2000]第0445号    免疫调节

  8、安泰核酸口服液     卫食健字[2000]第063号     免疫调节

  9、御麟牌御麟核酸胶囊   卫食健字[2000]第0649号    免疫调节

  10、莱福赛茵牌敬尊核酸片  卫食健字[200l]第0003号    改善记忆、 延缓衰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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