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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烟草制品生产者经销者发布含有与烟草有关内容广告问题的认定与处理意见

颁布时间:2001-07-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烟草制品生产者、经销者发布含有烟草有关内容广告是否适用〈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处理的请示》(京工商文字(2001)7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非烟草制品生产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如果出现与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相同、近似的画面、用语,或者与烟草制品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文字图形,属于与烟草制品有关的表示,违反了《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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