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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鉴定证明能否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8]第254号

颁布时间:1998-11-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具的鉴定结论能否作为处理案件依据的请示》(甘工商公字〔1998〕22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没有专门技术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产品生产企业出具的证明是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但是否作为定案的唯一证据,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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