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办字[2005]第16号
颁布时间:2005-01-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局机关各司(厅、局、室)、机关党委、直属单位: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在四川省成都市召开了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队伍教育整顿专项清理工作座谈会。现将总局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总局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纪检组组长石见元同志在座谈会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总局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法规司巡视员兼副司长张辉同志,总局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消保局副局长刘小平同志,总局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厅助理巡视员张成山同志在座谈会上的发言也一并印发,供各单位在下一步工作中参照执行。
二00五年一月二十日
附:
石见元同志在全国工商系统队伍教育整顿专项清理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摘要)
2005年1月7日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吴仪副总理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全国工商系统队伍教育整顿特别是“五项清理”工作,经总局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批准,召开这次全国工商系统队伍教育整顿专项清理工作座谈会。元旦刚过,就把大家请来研究进一步推进队伍教育整顿专项清理工作,这也充分表明总局党组对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高度重视。
座谈会采取典型引路、交流互补、政策指导的方式,主要研究了清理行政执法案件、行政性收费和消费者申诉处理工作。北京、河北、江苏、湖北、湖南、辽宁、四川、宁夏等8个省(区、市)工商局和广东省珠海市工商局,分别作了典型发言,介绍了清理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小组会上,各省(区、市)工商局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互相取长补短,主要就四个方面进行了交流:一是如何提高认识,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二是如何清理;三是如何纠正清理中发现的问题;四是如何针对存在的问题建章立制,建立长效的防范机制。刚才,总局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3位副主任作了很好的发言,就清理行政执法案件工作、清理行政性收费工作、清理消费者申诉处理情况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的办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等,提出了具体意见,很有针对性,我都同意。会议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大家反映,队伍教育整顿下一步的工作任务、要求明确了,心中有数了;这一次会议,是又一次动员、部署会,政策指导会。下一步总局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还准备就清理执法队伍、清理对工商执法人员举报的办理情况另行专题研究。下面,我就半年来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半年来全国工商系统开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情况自去年6月总局党组部署在全国工商系统开展以树立正确权力观、严格依法行政为主要内容的队伍教育整顿活动以来,总局党组和各级工商机关党组织高度重视这项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证了全系统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顺利推进,取得了明显成效。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一)思想认识到位。总局党组部署在全国工商系统开展队伍教育整顿,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重要举措。通过半年来队伍教育整顿的实践,各省(区、市)工商局普遍认识到,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是加强队伍建设难得的契机,而不是额外负担;特别是“五项清理”,破解了工商队伍建设的很多难题,抓得很准,有利于纠正和防范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提高执法水平和监管市场的能力。开展队伍教育整顿,是对国家、对人民、对自己负责,而绝不是“别人有病、大家吃药”。正因为有了正确的认识,全体工商干部都积极投入到了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中,队伍教育整顿特别是“五项清理”工作才会取得明显成效。
(二)组织领导有力。这次队伍教育整顿是在各级工商机关党组织领导下,从总局到省、地(市)、县工商局,都成立了由“一把手”挂帅的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并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专人组成办公室。在总局和各省(区、市)工商局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领导和具体实施下,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组织协调,同时充分发挥各有关业务部门职能优势和指导作用,保证了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有计划按步骤地顺利推进。
(三)措施具体有效。一是有一个好的方案。根据总局《队伍教育整顿方案》,各省(区、市)工商局结合具体情况,及时制定下发了实施方案。同时,总局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业务司局研究制发了“五项清理”情况统计表,组织召开了“五项清理”情况统计工作会,进行了培训,提出了要求。各地工商机关按照总局、省(区、市)工商局整顿方案和“五项清理”统计表要求,扎实开展学习教育和“五项清理”工作。二是加强了督促检查和指导。经总局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批准,先后在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吉林省吉林市、贵州省贵阳市和总局机关分别组织召开了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座谈会,听取了各省(区、市)工商局和总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情况汇报,交流了成果和经验,进一步统一了思想,端正了认识。并就“五项清理”工作提出“三落实”、抓好“四个环节”、落实“五项工作”的具体要求。根据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进展情况,总局、各省(区、市)工商局多次派出督查组、检查组,对开展队伍教育整顿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进行具体指导,促进了整顿清理工作的落实。三是领导干部、领导机关作表率。总局党组要求领导机关、领导干部要在队伍教育整顿中起表率作用。总局领导作出廉洁自律的六项承诺。总局党组还决定,在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清理行政性收费的同时,开展以清理审计办班、办会、办节(简称“三办”)为重点的收费及支出专项工作,这是“五项清理”工作的延伸。各省(区、市)工商局党组(党委)积极落实总局党组要求,把领导干部和领导机关的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放在首要位置。
(四)教育领先,突出“五项清理”。这是这次队伍教育整顿的特色。在进行权力观、法纪教育的基础上,扎扎实实开展“五项清理”。各地都能从实际出发,普遍建立符合清理需要的原始清理记录和清理台账,逐项清理,逐件清理,件件登记,有账可查,不留死角;许多省(区、市)工商系统采取同级机关互查、联查,上级机关复查、抽查等方式;有些省(区、市)工商局组织清理专班,集中人员,集中时间,集中案卷进行清理,保证了清理质量。截至11月底,全系统已清理执法案件180.11万件,其中存在问题的案件3.67万件,回访案件当事人29.86万人次;清理违规收费问题261项,涉及违规违纪金额1407.54万元;清理消费者申诉107.08万件,办结104.99万件,办结率98.06%;清理对工商人员举报1.68万件,受党纪处理217人次,受政纪处理918人次;清理出执法岗位上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3.25万人。
(五)与其他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互相促进。一是各省(区、市)工商局普遍把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与当地开展的行风政风评议、创建文明单位、文明行业等活动紧密结合起来,营造了良好氛围,在行风评议等方面有明显进步,群众满意率明显上升。二是与日常的党风廉政建设紧密结合,加强了执法监督。三是与工商机关开展的食品安全整治等专项整治工作紧密结合,促进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各项中心工作。许多基层工商机关的同志说,通过队伍教育整顿,工商干部的精神面貌好了,形象好了,文明执法、依法监管的意识增强了,工商机关更加贴近老百姓了。
由于工商机关各级党组织、各级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全体工商干部的共同努力,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得到各方面的认可。总局党组专题听取了汇报,是满意的。总局党组、驻总局纪检组还将工商系统开展队伍教育整顿情况专题向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办公厅作了报告,有关领导同志作了批示,给予了肯定。特别是吴仪副总理在总局工作会议上,肯定工商系统开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是一项很有意义的举措,抓住了关键,动了真格,也见到了实效。她说,对工商系统这种说话算数,狠抓落实的精神我非常满意。
当然,在充分肯定我们已取得的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存在的不足。正如王众孚局长在总局工作会议上的报告中指出的,就全国而言,各地进度有先有后,工作力度有大有小,清理程度有深有浅。从总体情况看,“五项清理”工作还没有完全清完,有的地方清理质量不高;有些地方还存在执法人员自己清理自己所办案件的情况;一些地方没有建立执法案件清理的原始记录、台账;执法案件的回访率偏低,目前全国平均仅为16.6%。有的地方行政收费结果未能公示。消费者申诉还有约2%尚未办结。纠正清理出来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建章立制工作量还很大,任务更艰巨。尤其要引起注意的是,边清边犯的现象还时有发生,更有甚者,个别地方、个别人员顶风违纪。因此,我们既要看到成效,又不能估计过高,更不能盲目乐观,切不可认为大功已经告成。
二、下一步工作意见在最近召开的总局工作会议上,吴仪副总理指示:“教育整顿活动要扎实开展下去,‘六项禁令’要继续严格落实,要进一步端正党风、政风,促进公正执法、廉洁执法,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树立良好形象。”王众孚局长在报告中要求,2005年要巩固扩大成果,继续深入开展队伍教育整顿,全面完成队伍教育整顿各项任务,各省(区、市)工商局在今年6月底前要写出清纠工作总结报告。我们要坚决认真地贯彻落实这些要求,全面完成队伍教育整顿各项任务。当前的关键,是要按照总局队伍教育整顿方案的要求,继续推进“五项清理”工作,把“五项清理”搞彻底,高质量。通俗地说,一要做完,二要做好。
(一)认识要提高。
半年来的实践证明,总局党组决定在全系统开展队伍教育整顿是完全正确的。从目前的工作情况看,要实现总局《队伍教育整顿方案》所确定的目标、全面完成各项任务,仍然还有很多艰巨的工作要做。要按原计划在2004年底结束这项工作,从实际情况看比较仓促。总局党组在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分析了半年来全系统队伍教育整顿情况后,决定清纠工作延长至今年六月底。这个决策完全正确。我们要在认真学习吴仪副总理的重要讲话和王众孚局长报告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思想,正确认识和对待总局党组这一决定。当前,重点要克服松劲情绪,巩固扩大成果,绝不能半途而废。在此基础上,认真总结回顾前一阶段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既要看到成绩,又要找出不足,分析查找原因,研究对策。要把抓好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真正作为提高抓队伍建设能力的难得机遇和重要手段,下大力气,用真功夫,保证队伍教育整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清理要彻底。
要继续按照方案的规定,落实“三落实、四个环节、五项工作”的具体要求,认真全面地进行清理,绝不留死角。
关于清理执法案件。一是全部清完。大约还有10%左右的执法案件没有清理,要继续清理完。二是案件回访。案件回访是这次队伍教育整顿所提出的清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方案中有明确规定。去年三个片会上已多次强调。目前回访率偏低。当然,也有的省(区、市)工商系统执法案件回访率较高,有的市、县局基本达到逐件回访的要求。对这项工作,第一,按一般程序办理的执法案件,必须逐件回访。按简易程序办理的执法案件,从实际情况出发,凡是能回访的,都要回访。第二,回访的方式可以灵活多样,面访、函访、电话访、座谈会等方式都可以。第三,确实由于各种原因找不到案件当事人的,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情况另列说明。回访的目的,一方面是征求涉案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是否满意,另一方面征求对办案人员执法行为是否满意。当然,回访主要是听,不一定必须采纳其意见。有道理的,可以采纳,没有道理的,可以向其说明理由。对案件的最后结论,要在案件回访后做出。三是对清理工作进行检查和必要的抽查。如发现只是办案人员清理自己所办案件,原则上要复查。这不是对办案人员的不信任,而是保证清理的质量,也是保护办案人。
关于清理行政收费。这个问题刚才张成山同志讲了很多,我都赞成。我只强调一点,即在全部清完的基础上,收费结果必须公示。在这个问题上,有的基层工商机关认识还不到位,没有做到收费结果公示,强调客观原因多,找主观原因少。一旦收费结果公示,可以暴露、防范许多可能发生的问题,如白条收费、收人情费,以吃顶费、以物顶费、以玩顶费等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这一点已被许多地方的经验所证明。我所了解到的收费结果公示方式大致有四种:张榜公布;打出收费结果单摆放在工商所前台,以便查询;条件好的工商分局、工商所,设立触摸屏,供人查询;网上公示。
关于清理消费者申诉处理情况。从目前上报总局的数据看,已办结的消费者申诉案件,占申诉总量的98%。当前的重点,是尚未办结的“2%”,这可能是硬骨头。要研究如何从机制上保证所有的消费者申诉都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这是保持工商机关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渠道。同时,要看办结的案件是否符合程序规定,这一点也很重要。
关于清理对工商执法人员举报的办理情况、清理执法队伍工作,今天就不展开说了。
(三)纠正问题要坚决。
这是这次会议讨论的热点和重点。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去年召开的三个片会,着重研究如何“清”,今天这个会,着重研究要如何“纠”。
第一,提高认识。清理出来的问题,都必须纠正。如果清而不纠,清也就失去意义。原则上有错必纠。第二,疏理问题。各地都要对本地区的清理实际情况进行疏理,看存在哪些主要问题。第三,政策指导。建议与会的同志回去后,向省(市、区)工商局的主要领导汇报,根据总局整顿办三位副主任讲的原则意见和本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细化,提出具体的政策指导性意见。第四,整改纠正。要制定纠正问题的详细计划,排出时间表,落实整改的责任人和时限。要拿出当初开展清理的精神,逐件整改。要有整改登记表,对清理出来的有问题的案件,每一件都要有整改表。整改纠正要强调两条:一要坚持党组(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不能个别人说了算;二要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政策办,按程序办。第五,加强检查。要加强对纠正整改工作的督促检查。纠正整改情况要逐级向上报告。第六,请示报告。要严格把握政策,对于某些复杂的、特殊的问题,如果拿不准,要及时请示报告,不要擅自决定。
(四)建制要有针对性。
随着清理的深入和发现问题的纠正,建章立制已逐步提上日程。这次队伍教育整顿中建立起来的规章制度一定要有针对性,而不是面面俱到。要针对清理纠正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从机制上有效防范问题的再次发生。
(五)教育要深化。
教育要贯穿于队伍教育整顿的始终。思想教育阶段可以告一段落,但思想教育工作不能结束,不同的时期要有不同的特点。这一段时期,在权力观和法纪教育中,要着重用清理出来的问题和相应的整改措施,对我们的干部进行活生生的教育,举一反三。利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对一般的案例,要采取讲评、培训的方式,对干部进行教育,提高其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总之,教育要力求深化、生动,讲求实效。
(六)宣传要加强。
这一次队伍教育整顿,是我们内部的清理,是在工商机关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有计划按步骤开展的。前一阶段我们全体工商干部扎扎实实,埋头苦干,这完全是对的。但队伍教育整顿进行到目前这个阶段,完全有必要、也可以把我们队伍教育整顿的做法、成效和下一步的打算,向当地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汇报,取得支持和领导。同时用适当的方式,如电视、广播、报纸等,向社会各界进行宣传,请社会各界了解我们工商机关在行政执法、监管市场的同时,敢于正视自己的问题,敢于亮丑、揭短,并且完全有能力解决自己的问题。这有利于老百姓走近工商、认识工商、了解工商、监督工商,也有利于推动和促进各地开展的创建文明行业、行风政风评议等活动。当然,宣传要把握度,一定要实事求是。
同志们,下一步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量大,难度也较大,但我们完全有做好工作的信心和决心。希望大家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吴仪副总理的重要讲话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坚定信心,鼓足干劲,加倍努力,再接再厉,为全面、按时、高质量地完成队伍教育整顿各项工作任务贡献新的力量。
附:
国家工商总局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法规司巡视员兼副司长张辉同志在专项清理工作座谈会上的发言(摘要)
2005年1月7日去年6月28日,总局制定并下发了《开展以树立正确权力观、严格依法行政为主要内容的队伍教育整顿方案》,方案中明确“对去年以来所办执法案件特别是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件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清理有无处罚不当,多头重复处罚、违反办案程序、制作虚假案卷的问题,同时,对涉案行政相对人进行回访,征求意见。在清理、回访中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已办结存在差错的案件,要认真查纠,总结教训”。下面我就案件清理工作谈几点认识:
一、案件清理工作和依法行政总局在整顿方案关于整顿工作指导思想中明确,这次队伍教育整顿,要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严格依法行政为主要内容,努力建设一支党和人民信赖的工商行政管理队伍。这就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高度给这次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定了位。我们知道,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1999年我国在修改宪法时,把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了宪法,从而确立了依法治国方略的宪法地位,法治国家作为最先进的国家模式,要求社会是法治社会,政府是法治政府。建设法治国家,首先要建设法治政府,这是因为,在我们国家,80%以上的法律和几乎全部的法规、规章都是由行政机关来执行的,能否把行政行为纳入法治化轨道,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已经成为治国方略实施中的关键所在。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2004年3月国务院制定并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纲要确定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是指导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纲领性文件。纲要的颁布,也充分表明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决心。目前,总局正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制定工商系统贯彻依法行政纲要的五年规划和2005年计划。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重要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事业中,任重道远。认识我们是重要的执法机关,首先是因为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从1979年初到现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440多件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其中现行有效的有200余件,与工商有关的法律63件,在63件法律中,以工商机关为主要执法机关的法律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广告法、合同法;还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三个主体法;目前正在制定商事登记法和反垄断法;国务院行政法规980件,与工商有关的124件;总局发布的行政规章70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8000多件地方性法规中,与工商有关的1300多件。二是从职能上看,十六大将我国政府职能概括为四项,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商机关首先是市场监管机关,同时也负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如商标注册、企业注册、注册信息的社会化服务以及“12315”工作。在履行职能过程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指导和行政确认、行政监督和行政监察是我们进行行政管理的主要方式。近年来,我系统行政处罚案件大体在140—150万件。2003年是1481793件案件,其中省局12244件,市局240096件,县局1229453件。三是从队伍规模上看,新中国成立以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历了曲折发展,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现在按队伍人数规模论,排在公安、税务部门之后,列行政执法机关的第三位。
总之,建设法治国家,是一项伟大的工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重要的行政执法机关,我们通过队伍教育整顿,使全体成员政治思想有明显进步,工作作风有明显改进,法纪观念有明显增强,执法水平有明显提高,执法形象有明显改善,这不仅仅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需要,也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
二、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纠正方法在这次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中,通过案件清理,全系统在已清理的1801100件案件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案件36713件,约占2%(这个数字,不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已纠正的错案。2003年,全系统行政复议案3309件,维持1249件,变更79件,撤销390件,撤回1053件;行政诉讼案1881件,维持828件,变更24件,撤销101件,撒诉359件)。
清理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查清全部事实就草率结案。证据不充分,提取不规范。一些案件缺少当事人、证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授权委托书;提取的书证中有的复制件未经提供者确认;违法经营现场或涉案物品的照片没有文字说明,未经当事人确认;有的案件甚至没有任何直接有效的证据。
2.定性不准确,法律适用错误。有些案件没有抓住违法行为的实质特征。突出表现为查处无照经营、投机倒把、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等性质的违法案件,适用法律把握不准。对非公司企业法人的违法行为适用了公司法;用产品质量法定性,按打投条例处罚。此外,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立法解释不能及时出台,对复杂案件的认定往往意见不一。在综合性的法律中,如对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再罚原则如何理解;对行政处罚的追责时效中何为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对管辖中违法行为发生地等,都存在不同的认识。在实体法中涉及案件定性的规定把握不准,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案件中何为相同、近似;虚假广告的判断标准;商业上贿赂案件的构成要件;撤消注册登记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管理措施等。
3.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先查封、扣押,后办理批准手续,甚至未经局长批准便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解除强制措施未办理审批手续;未向当事人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4.处罚不当。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法定事由不充分,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当。处罚的种类与幅度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后果、手段等违法情节不相当。有的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见当事人交不了罚款,就没有依据的再次减轻应执行的罚款数额,使案件了结。
5.未正确执行告知制度。如,处罚前未告知当事人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未告知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告之方式不规范,如当事人并非下落不明或无法找到,就公告告知听证或处罚,导致当事人丧失行使权利的机会,当事人事后提起诉讼,办案机关又拿不出采取其他方式找不到当事人的证据从而导致败诉。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我局58号令的规定,采取公告送达是在采取其他方式不能的情况下,才得以为之。因为公告送达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经过60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可能在60日后也未见公告,但法律推定为已经送达;所以不能为了简单省事,一纸公告了之。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当事人权利错误,有的案件应当告知诉权的,只告知了复议权;有的虽然告知了诉权,但未告知诉讼期限;有的案件告之期限未满即向当事人下达处罚决定书,有的是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告知书同时送达当事人。
6.违法处理罚没物资。查封、扣押物品,未在清单上具体列明,日后引发争议;依法没收的物品,没有说明处理结果;己做处理的,处理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该拍卖的没有拍卖、该销毁的未作销毁处理;有的甚至越权擅自处理依法应当交由其他部门处理的物资。
7.超出管辖权进行处罚。有的工商所超出《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规定和省级工商局的具体规定,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委托办案程序不规范,个别的工商所所长批准立案、结案,再以县(市)区局名义下达处罚决定。有的案件的管辖权不在工商机关,应移送有权机关或告知举报人向有权机关投诉而未移送或者告知。
此外,还存在的一些问题有,先调查后立案;执法人员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应当举行听证的案件未听证或听证违反法定程序;不符合简易程序规定,却当场做出处罚;文书书写不规范;有的案件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进行处罚;有的违法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又给予处罚。更有甚者,在办案过程中制作虚假案件材料,这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启动执法监督程序,我们要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执法监督与促进执法,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凡是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和程序违法的案件,有错必纠,并在改进今后的执法工作,提高办案水平上下功夫。具体纠正方法如下:
(一)对当事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不应当处罚而处罚的案件,撤销案件,退还罚没款和没收的物品;
(二)对主要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撤销案件,退还罚没款和没收的物品;
(三)对超出法定罚款幅度或处罚种类处罚的案件,退还超出部分的罚没款,撤销案件中无法定依据的处罚种类的处罚;
(四)对重复处罚的案件,撤销案件,返还罚没款、退还没收的物品;
(五)对超越职权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的案件,撤销案件,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六)对涉嫌构成犯罪,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移送的案件,应依法移送。
据我们了解,这次清理出的有问题的案件,除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和程序明显违法外,还有一定数量的案件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是我们平常所说的“瑕疵”。但“瑕疵”的大小如何判断;哪些“瑕疵”不会影响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统一的标准,地方掌握宽严不一。我认为,通过严格的清理,必须撤销的案件一定要撤销,不能相互包庇,更不能放纵侵犯当事人权利的行政行为存在。从更高的层次讲,有错不纠直接影响法律的权威和贯彻执行,是行政机关的一种渎职行为。对确属有瑕疵的案件,可以不作为错案追究,但要找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记录在案,对普遍存在的问题,要通过发布指导性意见以及建章立制,以有效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防止边清理边重犯。
在自我纠错的程序上,只要我们在清理中已经发现或者当事人反映,经过查实确有问题的,要依据《行政处罚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纠正。不一定非得让当事人通过复议、信访等方式来解决。
三、工作中值得注意的两个问题
(一)关于行政执法程序。
程序是现代法制的基石,有人又称程序法制。中国古代就讲程序,如,先来后到、抓阄、抽签等等。20世纪40年代,开始重实体,轻程序。上世纪80年代,随着社会主体多元化,人们的利益多元化,人的判断标准也多元化了,达成共识很难。于是从重实体开始转向重程序。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在程序上是否有法可依,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是否遵循和符合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律程序,是衡量现代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最重要的指标之一。法律程序是规定法律主体行使权利(权力),承担义务时所应当遵循的方法、步骤和时限等所构成的连续过程。法律程序的基本功能是驱使法律主体正当地行使权利(权力),合理地承担义务。因此说,程序涉及对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如,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程序涉及对违法事实的正确认定;程序涉及对法律的正确适用;程序能避免权力的滥用。所以,近年来,我国先后出台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正在制定行政收费法、行政强制法、修订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予以严格规范和监督,特别是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明确将违反法定程序作为行政行为可撤销的理由之一。也就是说衡量执法行为和执法质量的标准,除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外,还包括程序合法。据一份材料显示,一个县级基层法院一年共受理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案件28件,行政处罚决定因程序不合法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行政机关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发现原处罚决定的程序确有错误而自行撤销原处罚决定后,当事人申请撤诉,法院同意其撤诉的有20件,占71.4%。我们这次在案件情理中发现的程序违法问题,如立案不规范、违法调查取证、滥用行政强制措施、规避处罚听证、告知当事人享有权利事项模糊、越权处罚等问题,也表现出了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直接影响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案质量,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形象。依法行政,一定要树立强烈的程序意识,要把执法为民落实到执法程序之中。执法办案不仅要实现实体上的正义,也要努力实现程序上的正义。
(二)关于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
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由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在我国,行政机关享有大量的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执法中由于个案的千差万别,对同一种违法行为的处理,法律责任的设定都有一定的幅度,便于行政机关根据不同的案情作出不同的处理,以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由于对这种权力的行使缺乏明确的标准和要求,在实践中导致某些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把自由裁量权当作或演变为一种主观的、任意性的权力。目前,不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表现形式主要有:第一,滥用职权;它是一种目的违法,其特点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符合法律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它主要表现为行政执法人员假公济私、公报私仇、以权谋私,以实现种种不廉洁的动机。第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凡法律、法规对规定了法律责任的,其立法的一条重要原则便是合理和公正的原则。这里的合理和公正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合理和公正,而是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合理和公正,即注入了国家意志的、成为法定的合理和公正。如果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就是违背了国家意志,即不符合立法本意,这实质上是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又一表现形式。第三,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由于有不少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因而何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便可以自由裁量。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效率原则,如果违反这一原则,或者出于某种不廉洁动机,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也是不正确的行使了自由裁量权。这些行为,不仅影响了行政管理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而且往往侵犯了当事人的权益。国务院在《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确立了比例原则,并明确规定了行政裁量行为符合比例原则的三个要求:合目的性、适当性和最小损害性。
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为满足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机关在做出决定前准确理解和正确确定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在多数情况下,法律会对其立法目的做出明确规定,但有时法律规定的目的可能比较含混,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立法背景、法律的整体精神、条文间的关系、规定含义等因素做出综合判断。例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为达到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拟采取的措施对达到的结果是有利和必要的。
最小损害性是指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即行政机关能用较轻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就不能选择使用手段更激烈的方式。如行政机关能通过间接强制实现促进公民、组织履行义务的目的,就不应该使用直接强制手段。
避免自由裁量权的不当使用,除需要执法人员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外,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执法动机。目前,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原则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为了保障行政机关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一般不予审查,但对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国家工商总局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消保局副局长刘小平同志在专项清理工作座谈会上的发言(摘要)
(2005年1月7日)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工作部署,全国工商系统开展以树立正确权力观,严格依法行政为主要内容的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以来,各地迅速行动,周密安排,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对消费者申诉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了认真清理。从总局掌握的情况看,截至目前,全国共清理消费者申诉案件1070795件,办结1049999件,办结率达98.06%;清理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对消费者申诉未按程序规定处理方面。可以说,全系统清理消费者申诉案件基本上做到了底数清楚、问题清楚。通过清理大家重新学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对处理消费者申诉的程序规定更清楚了,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了;同时,通过对消费者的反馈,听到了消费者对我们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找出了工作中的问题和进一步努力的方向,执政为民的意识得到了提高,为下一阶段的整章建制,规范消费者申诉处理工作,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打下了基础。
为了在当前“五项清理”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推进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深入开展,使这次全国工商系统开展的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真正取得实效,从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角度来说,就下一步应着重抓好的工作谈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抓紧办理尚未办结的案件,尽早完成消费者申诉案件的清理工作根据统计,目前全系统还有近2万件正在清理的消费者申诉案件,各地要加大工作指导力度,按照总局关于这次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具体要求,加快清理速度。一是对符合受理条件、合法权益确实受到损害的,要积极想办法,为消费者排忧解难,努力做好经营者的工作,依法予以调解。二是对清理中,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如,没有明确的被诉方、消费者不能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以及超过保修期或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经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等等,要耐心地向消费者说明情况,并按规定程序,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三是对应当进行调解,但经工商部门多次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仍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且超过调解程序规定60天期限的,要及时制作终止调解书;保证清理工作符合受理消费者申诉案件的程序规定,依法稳步推进。
二、在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对清出的问题认真做好分析研究这次消费者申诉案件的清理工作开展得比较顺利,一方面说明,我们各级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们平时的工作扎实和规范,处理消费者申诉案件的制度比较健全。但是,据了解,通过这次清理,从已办结的消费者申诉案件中也发现了不少问题。例如,使用简易程序该登记的未登记;接到消费者申诉后,未在5日内按规定程序通知消费者是否予以受理,或要求补充申诉材料;也未在规定时限内,将消费者申诉材料送达给被申诉人。另外,对经多次反复调解仍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未及时办理终止调解手续,违反了受理消费者申诉案件的程序规定。对诸如此类的问题,要组织力量,专门对处理消费者申诉各环节中的问题进行梳理,认真分析问题背后的原因,为下一步采取措施,堵塞漏洞打下基础。
三、加强学习,开展思想作风教育,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做好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的“执政为民”要求的具体体现。这不仅是一项业务职能,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是为民解忧、凝聚人心的事业。因此,针对这次队伍教育整顿中发现的问题,我们不仅要利用好这个有利时机,加强队伍的业务学习与法规培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更要重视对人的思想教育,提高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处理消费者申诉,每天要面对各种各样、层次不同、情况各异的人,工作量大、面广,政策性强,特别是在目前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处理消费者申诉案件往往难度很大,需要我们有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有做好消费者保护工作的法律知识、业务能力和耐心细致、不辞辛苦、乐于奉献的工作态度。因此,在这次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中,我们始终要把提高执法人员的思想觉悟和综合素质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针对问题开展思想作风教育,真正实现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目的。
四、健全制度,严格按规定程序处理消费者申诉案件程序是规范执法的保证。认真履行处理消费者申诉案件法定程序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也是我们服务消费者工作质量的保障。这次清理消费者申诉案件反映突出的问题首先是程序观念淡漠,或者说是轻视程序,不能严格执行程序。例如,该告知的不告知,让消费者着急等待;该受理的不及时受理,行政不作为、办事拖拉;该积极调解的不能在法定时限内积极调解,让一些法律明确规定的、属于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长期得不到解决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给工商形象、也给党和政府的形象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通过健全制度和措施,加强工作管理与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进一步提高严格依法行政、依程序办案的意识,提高为消费者服务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五、依靠群众监督,改进我们的工作这次清理消费者申诉案件工作,虽然未对消费者申诉案件的回访做出统一的规定,但是,不少地方从加强消费者保护工作社会监督的角度,采取措施,认真收集社会对我们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一项面向社会、为广大群众服务的政府工作,我们清理消费者申诉工作做得好不好,有没有问题,有什么问题,主要是听消费者的意见,看群众的评价;我们要找到工作中的不足,提升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也要依靠社会的外部监督。所以,我们要重视与消费者沟通这个问题,在队伍教育整顿中,采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消费者对我们政府消费者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地作好记录、进行分析和研究,找准问题和差距,为改进我们的工作提供依据。
六、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完善处理消费者申诉工作机制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法律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也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从这次清理消费者申诉案件的统计,以及我们调查了解的情况看,各地存在清理工作不平衡的问题,反映出一些地方消费者保护机构不健全、力量薄弱,处理消费者申诉的工作机制不完善。根据全国12315热线情况,每年消费者通过各种方式向工商部门进行咨询、申诉、举报的案件约400万件,其中申诉案件约70万件,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因此,各地应当重视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充实人员,同时,研究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第一,要在现有工商行政管理“一个中心、分级执法”工作机制的基础上,建立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执法协作机制,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相互配合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第二,建立社会监督网络,推进12315进社区、进村镇、进学校,广泛建立12315联络站,依靠社会力量,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提高广大消费者的主动防范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减少消费纠纷,开辟解决消费纠纷的渠道。第三,积极促进行业自律机制发挥作用,在生产、经营企业普遍建立处理消费纠纷的制度,开展培训,积极引导企业通过与消费者和解的方式解决消费纠纷。
七、充分发挥消费者的社会监督作用,努力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整体工作水平这次清理消费者申诉案件,各地下了很大的功夫,应当说,成效也是明显的,对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队伍素质,规范行政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想这次清理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借队伍教育整顿的契机,努力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一步上台阶,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不能仅仅满足或者局限在调解消费纠纷上,应当更加关注到消费者申诉的积极作用,即充分利用消费者的申诉搭建起人民群众参与对市场秩序进行社会监督平台。“行政执法、舆论监督、行业自律、群众参与”这四句话是我们建立市场经济管理体制的基本工作思路和基本框架,其中“群众参与”不可缺少。思考“阜阳奶粉”事件的教训,除了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和执法腐败问题以外,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没有把消费者申诉上升到发挥人民群众参与市场社会监督的作用的高度来认识,没有把发挥消费者社会监督作用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思路。“阜阳奶粉”引起全国关注之前一年多的时间里,消费者曾经向当地消费者协会(工商所)投诉,但是这条已经发生严重危害消费者生命安全的信息没有任何制度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消费者保护部门能够及时采集到,也没有任何机制能够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够对此条危害信息做出快速反应,及时避免危害的进一步扩大,或者减少危害发生的程度。因此,把这次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引向深入,应当努力完善工作制度和执法机制,把受理消费者申诉与发挥社会的市场监督作用结合起来,把处理消费者申诉个案与挖掘违法案件线索结合起来,提高市场监控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把落脚点放在提高执法水平上。
总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领导的精心组织下,在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督促下,我们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希望各地继续努力,推动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不断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队伍的综合素质,更好地履行职责,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国家工商总局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厅助理巡视员张成山同志在专项清理工作座谈会上的发言(摘要)
(2005年1月7日)
去年6月以来,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要求,全面开展了以树立正确权力观、严格依法行政为主要内容的队伍教育整顿活动。经过努力,队伍教育整顿的五项清理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特别是对行政性收费的清理和查纠工作,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导的关心重视和广大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健全机构、措施得力、成效明显,各地还结合《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全面清理规范了对行政许可事项的收费。这次对行政性收费自上而下、广泛深入的清理和边查边纠工作,对进一步强化行政性收费规范管理,严格制止乱收费乱罚款的发生,严格贯彻“依法理财,规范管理”的方针,实现“使全体工商行政管理干部政治思想有明显进步,工作作风有明显改进,法纪观念有明显增强,执法水平有明显提高,执法形象有明显改善”的队伍教育整顿目标,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下面,我就这次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中发现的问题,提几点建议,供同志们参考。
一、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清理中发现的主要问题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清理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表现形式比较复杂和多样。主要表现为,未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执收执罚,仍有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征收范围及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征收等问题;票据管理不规范,管理制度不健全,发现有错开票据、项目填写不全、票据混用等问题,极个别单位甚至出现“白条”收费、罚款的严重违纪违规问题;仍有个别单位利用行政管理职能代收代扣和强行收费以及“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贯彻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违规问题有的是个别现象、个别人所为,有的则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产生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由以下几方面原因造成的,一是个别执收执罚工作人员对国家政策规定掌握不准确、不全面,特别是对降低收费标准、取消收费项目的文件规定学习、理解、执行不够,导致在具体执收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问题;二是法制观念淡薄,执法争利,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不及时发放有关证照,乱罚款、乱收费;三是利益驱动,为了部门利益、小集体利益,置总局禁止代收代扣和强行收费行为的规定于不顾,对个别违规收费制止不力,致使违规收费行为屡禁不止;四是内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五是没有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没有按规定严格依法收费。
上述存在的问题,已经引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高度重视,并对有关问题及时进行了纠正,同时对有关人员进行了严肃查处,完善了相关措施,认真加以规范。
二、严格依法行政,全面规定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大清理行政性收费工作的力度。
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仅是一项经济工作,而且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是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一项重大举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开展以树立正确权力观、严格依法行政为主要内容的队伍教育整顿活动,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进行全面清理,其目的就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彻底杜绝乱收费、乱罚款问题的发生,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规范管理,进而增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形象,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各地清理整顿情况,总局党组决定,队伍教育整顿的进度必须服从于整顿的质量,清纠工作延长到今年6月底,各地要充分利用队伍教育整顿的有利时机,在清理行政性收费工作中,进一步加大清理行政性收费工作的力度,巩固清理整顿已经取得的成果,切实解决暴露出来的问题。
由于地方财政比较困难,除少数省市外,大部分采取“以收定支、收支挂钩”的经费保障形式。各省(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年支出预算的安排,大部分取决于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上缴财政的多少,在这种情况下,对我们的行政性收费管理带来一定难度。同志们在讨论发言中,建议建立合理完善的经费保障机制,彻底解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吃皇粮”的问题,这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做好工作,一是要严格执行国办[1999]56号和国办[2002]55号文件关于加强经费保障的规定;二是面对当前收支挂钩和行政性收费取消和降低标准的压力,积极向地方政府、地方财政汇报反映,积极争取“吃皇粮”,扩大我们的经费保障预算基数,因为以收定支、收支挂钩这种经费保障形式这条路会越走越窄,逐步被动,我们要变被动为主动,责任重,压力大,需要做深入细致的工作;三是要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认真进行清理,全面规范我们的执收执罚行为,杜绝乱收费、乱罚款行为发生。
(二)全面禁止代收代扣和强行收费行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代收代扣行为的清理整顿力度,所有代收代扣行为全部予以取消。不准利用工商行政管理职权、不准调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不准使用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专用票据、不准利用工商行政管理办公场所,以任何名义替任何部门、团体或个人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代收代扣有关费用。对个协、消协、广协、工商学会以及咨询中心、商标事务所等企事业单位利用工商行政管理场所、票据等收费的,要在做好协调工作的基础上,予以制止。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的,应使用本单位的人员、场地和符合规定的票据收取,企事业单位从事与工商行政管理有关的服务性工作项目,应按财政、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由本单位自行独立办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既不能代收代扣也不能帮办,更不能为小团体利益,搞利益分成或合伙联办,损害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形象。
(三)进一步规范收费票据管理。
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针对票据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漏洞,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的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收费票据管理的规定,把严格收费票据管理作为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一个重要环节抓紧抓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持证收取行政性收费时,必须统一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严禁使用自制票据或其他非法票据,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决不允许白条收费、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费专用票据只能供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收取行政性收费专用,不得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更不得使用收费专用票据收取其他费用。要坚持定期检查行政性收费的执行和管理情况,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强化对票据领购、结报、稽核、缴销等各环节的监督制约,堵塞漏洞。
(四)全面推行收费公示制度。
全面推行行政性收费公开、公示制度,杜绝以吃抵费、以物抵费、多收费、乱收费等违规行为。将所有行政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优惠政策、收费管理形式通过新闻媒体和其他有效方式向社会、收费对象公开。将定费情况、收费结果、逾期催缴、逾期缴费和拒绝缴费的处理情况进行公示,特别是收费结果必须进行公示,以保证行政收费得到广大业户的认可和监督,从而杜绝各种违规收费行为。
(五)加大查纠整改的工作力度。
根据国务院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包括计划单列市)及其部门无权审批设立行政性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未按规定报经批准的或不符合审批规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属于乱收费行为,必须坚决禁止。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规定,认真梳理本单位现执行的各项行政性收费项目,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停止。所有违规收费、罚款均应退还当事人,对已经上缴财政的多收费、多罚款,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向财政部门提出退库申请,未经批准不得私自以当年收入抵退违规的多收费和罚款。
(六)坚决禁止以各种形式下达收费罚款指标。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是财政非税收入的组成部分,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本部门、本单位编制年度预算,应依据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测算进行编制。经财政部门审核、人大批准的部门预算,具有法律效力,其收入预算如无特殊原因是必须完成的,支出预算也是要全面保障的,所以预算层层批复下达也是符合预算管理规定的,但由于受到“以收定支”的不规范经费保障模式的影响,使得个别上级单位为增加收入,片面追求经费供给水平,存在脱离实际情况批复、下达行政事业性收费征缴计划(指标)的问题,导致乱收费、多收费问题的发生。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编制收支预算时必须根据当年工作任务、职能及各项基本情况和收费收入可能的变化情况进行合理预测,编报合理、可行的部门预算,不能盲目扩大、提高收费收入和支出水平,不能给下级单位硬性下达脱离实际的收费任务和罚款指标,不得将任务分解到个人,更不得将完成收费收入任务和罚款指标情况作为个人晋级、提升职务、年终考评的依据。
(七)健全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确保行政性收费工作规范有序。
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查找制度上、管理上的疏漏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一是抓紧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体系,不仅要保证内部机构和人员配置相互监督制约,而且要从省到县设置专职人员或兼职人员从事行政性收费财务监督工作;二是要主动与系统内纪检监察、人事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齐抓共管的监督关系;三是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外部监督;四是要充分利用社会监督、群众监督、新闻媒体监督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行政性收费工作的监督管理;五是要加强对行政性收费事前(定费)、事中(收费)、事后(结果公示)的全程监督;六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抽查或复查、专项检查等手段加强监督。同时对收费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部位要加强重点控制。逐步使这些措施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形成监督的合力,建立长效的监督机制。
(八)切实实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制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的有关规定,按照收费罚款银行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有关代收款项的结算方式和时间,可以与当地财政部门协商后,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以利推广实施。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按财政部门的要求,抓紧全面实行这项制度,并在全省范围内,择营业网点多、便于群众缴费和自身联网工作需要的银行,逐步推广收缴、罚缴分离制度,实现单位开票,银行代收,以杜绝多收费乱收费问题的发生。
(九)加强对执收执罚人员的业务培训。
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的培养教育,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政治责任感,同时要举办法规业务知识培训,使执法人员及时更新知识,熟悉国家有关政策和行政性收费标准、范围、项目变化的有关规定,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要把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政治思想好、政策观念强、懂业务的同志安排在一线执法岗位,同时按照总局要求将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不认真执行有关行政性收费管理规定的人员调离执法岗位。同时要注重加强对基层管理人员的典型教育和廉政警示教育,使这些人员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尽职尽责完成好本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