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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消费者请求对企业处罚是否适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51号令5日内答复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2001]第93号

颁布时间:2001-04-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消费者请求对企业处罚是否适用国家工商局51号令5日内答复问题的请示》(吉工商消字[2001]3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1号,以下简称“51号令”)只适用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申诉。消费者单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的举报,不属于对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申诉,因此,不适用51号令的规定。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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