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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违反《商标法》行政处罚相对人是否享有复议申请权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2002]第256号

颁布时间:2002-10-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违反<商标法>行政处罚相对人是否享有复议申请权的请示》(辽工商[2002]3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后,当事人对此不服的,既可以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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