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烟专1986年
颁布时间:1986-06-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烟草专卖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
自一九八三年国务院发布《烟草专卖条例》以来,各地烟草专卖、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管理等部门加强了烟草市场管理,收到了一定成效。但是,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卷烟市场比较混乱,一些单位和个人高价倒卖名牌紧俏卷烟的活动十分猖獗;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卷烟价格,擅自提高畅销烟价格或降价竞销、搭配出售的现象比较突出;非法制售手工卷烟、冒牌卷烟和白包烟的活动还很严重;少数应关闭的计划外烟厂仍在生产、销售卷烟。这些活动严重地扰乱了卷烟市场,破坏了国家计划,损害了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体制的指示精神,为维护卷烟市场的正常秩序,制止违法活动特作以下通知:
一、严厉打击高价倒卖名牌紧缺卷烟的违法活动。对以不正当手段串换、套购名牌紧缺卷烟,或内外勾结为违法经营单位、个人提供批量货源进行高价倒卖的,要从严查处。
二、凡调运国家调拨计划内的卷烟,须持盖有烟草总公司监章的合同和准运证明;凡调运(省际间)国家调拨计划外的卷烟,须持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专卖局的准运证明。对无准运证明运销卷烟的,一律查扣,并作严肃处理。严禁通过邮寄手段或各种运输工具非法贩运卷烟。
三、经销卷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卷烟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并按规定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标记。销售卷烟一律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并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价出售或降价竞销,不得搞硬性搭配。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削价处理的,必须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四、对非法制售手工卷烟、冒牌卷烟、白包烟的活动,各地要组织力量进行查处,坚决取缔,并追查商标标识、原料和卷烟机械的来源。
五、对计划外烟厂,要采取坚决措施,限期关闭。
各地烟草专卖、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卷烟市场的管理,整顿好卷烟市场。对违法活动,要按照《烟草专卖条例》及《施行细则》和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制裁,直至吊销烟草专卖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单位的违法活动,除经济上予以制裁外,应视其情节,追究单位领导人和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政法机关依法惩处。工商行政管理、物价部门查处案件没收的物品,交烟草专卖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望各地认真贯彻,立即对卷烟市场进行一次整顿,认真查处违法倒卖卷烟的大案,并将执行情况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