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公字[1999]第187号
颁布时间:1999-07-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7月22日,民政部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决定予以取缔;公安部发出通告,就禁止宣扬法轮大法(法轮功)的书刊、音像制品等问题作出了规定。法轮功出版物宣传愚昧、迷信和伪科学,引起群众思想混乱,残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严重危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严重扰乱了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大好局面。因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立即收缴与“法轮大法(法轮功)”有关的所有出版物。现将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充分认识这场思想政治斗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收缴与“法轮大法(法轮功)”有关的所有出版物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加强领导,立即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采取果断措施,全面清查市场,迅速收缴。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印制、储藏、运输、营销、散发与“法轮大法(法轮功)”有关的出版物,一经发现,立即予以收缴、封存。
三、收缴与“法轮大法(法轮功)”有关的出版物,包括与法轮功出版物有关的书籍、报刊、音像制品和其他宣传品,以及宣扬“法轮大法(法轮功)”的条幅、图像、徽记和其它标记。
四、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作出具体部署,对所有报刊书摊、书店、印刷厂逐一进行清查,坚决全面地收缴法轮功出版物。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将收缴与“法轮大法(法轮功)”有关的出版物的情况,每天一次及时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要情况立即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组织工作组到问题突出的地区检查。
附件:与“法轮大法(法轮功)”有关的非法出版物的目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