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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主体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2001]248号

颁布时间:2001-09-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主体的请示》(工商法字[2001]20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无论是营利性医疗机构,还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只要在购买药品或者其他医疗用品中收受回扣的,都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法查处。

  二00一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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