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法字[2002]第239号
颁布时间:2002-09-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违法暂扣营业执照赔偿范围的请示》(豫工商[2002]15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局认为,营业执照是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由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当暂扣营业执照导致经营者停产停业的,应按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行政机关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赔偿的规定给予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六)项有关“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中的“经营性费用开支”,我局认为是指受害人在停产停业期间用于维持生存的基本开支,如水电费、仓储保管费、职工的基本工资。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