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市字[2001]第235号
颁布时间:2001-08-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7号),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切实做好棉花市场管理工作,保证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直视和加强棉花市场管理工作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是国务院近几年重点推进的重要工作之一,是建立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社会主义大市场的需要,关系到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关系到提高我国棉花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维护广大棉农利益和农业的结构调整。棉花流通体制改革与棉花市场管理密切相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特别是棉花主产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从大局出发,认真学习国发[2001]27号文件,深刻领会精神,充分认识放开棉花经营渠道和市场价格与同时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关系,加强领导,明确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继续管好棉花市场,确保棉花市场良好秩序,确保棉花流通体制改革在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中稳步推进。
二、从源头抓起,把好棉花市场准入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棉花市场的重点是加强对棉花收购、加工、经营主体的管理,把好棉花市场主体难入关,从源头上杜绝棉花市场秩序出现混乱。
1.根据国发[2001]27号文件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进行资质认证。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协助政府作好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工作,完善有关管理规定,保证资格认证工作的公平、规范和高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对棉花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未经资格认证的企业,一律不得核准棉花收购、加工等经营范围。同时,要注意做好棉花企业跨地区收购、委托收购、设点收购棉花的管理。
2.做好对现有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清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的统一要求,各地要立即组织对所有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进行清理,淘汰设备落后和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凡在规定期限内未获资格认证或在定期复查中取消资格认证的企业,都要限期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
3.做好棉花销售企业的注册登记。凡开展棉花收购、加工以外其它棉花经营的企业,不需经过资格认证,可直接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核准登记后开展棉花销售业务。
三、加大任理力度,打击棉花市场违法经营行为。
1.坚决取缔未经资格认证擅自开展棉花收购、加工的企业和个人。放开棉花收购,是这次改革的核心,同时意味着棉花收购主体更加多元化,管理难度更大。各棉花主产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棉花收购、加工秩序的管理,从现在起,在新棉收购和加工高峰时期,组织力量对重点地区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项部署和检查,对未经资质认证擅自开展棉花收购、加工的企业和个人,要坚决予以取缔。
2.集中力量,直处棉花掺杂使假等违法经营行为。通过查处大案要案,设立和公布棉花专项举报电话,及时准确地发现和查处棉花市场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假冒产地和标识等违法经营行为。积极开展棉花打假专项行动,大力规范和整顿棉花市场秩序。
3.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棉花加工设备的监督管理。棉花主产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棉花销售企业和销售广告的检查,防止国家明令淘汰的小轧花机、小打包机通过买卖。转让和租赁等方式死灰复燃。
4.严格执行“严禁任何地区或单位利用划片设卡等方式限制棉花购销活动”的规定,不得设卡检查、变相收费、罚款放行,进一步提高棉花市场管理的政策水平和执法水平。
四、加强协调配合,有效管理棉花市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立足本职,强化管理,同时注意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工作协调。及时掌握棉花市场的动态,及时发现和处理市场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加强棉花巾场动态监管。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工作指导和检查,各有关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基层工商所要切实负起监管职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1.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