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办字[2001]第250号
颁布时间:2001-09-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治理整顿“三无”企业和无照经营专项行动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九月六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治理整顿“三无”企业和无照经营专项行动方案
近几年来,一些虽有营业执照,但无资金、无场地、无机构的企业(以下简称“三无”企业)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以下简称无照经营)的现象日益严重。“三无”企业以营业执照为掩护,大肆进行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款、骗汇及商业欺诈等违法活动。由于利益驱动,无照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严重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偷逃税收,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销售非法出版物、音像制品,危害社会安定;一些被关闭的“五小”企业又死灰复燃,不仅污染了环境,还不断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三无”企业和无照经营活动的泛滥,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币场经济秩序,造成广一系列的社会和经济问题。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于2001年9月10日至2001年12月10日对“三无”企业和无照经营进行一次专项治理行动。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这次治理整顿“三无”企业和无照经营专项行动的指导思想是:遵照朱镕基总理最近提出的“坚决取缔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各类企业;打击无照经营,从源头上遏制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的发生”的指示精神,严把市场准入关,打击非法经营,保护合法经营,净化市场主体和市场经济环境,维护公平竞争和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通过这次专项行动,使“三无”企业和无照经营的泛滥势头得到初步遏制。 二、治理整顿的重点在全面治理“三无”企业和整顿无照经营活动的同时,重点打击以下行为:
(一)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弄虚作假,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企业登记或通过年检的。
(二)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
(三)企业改变住所或经营场所,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中介机构代垫出资后抽逃或出具虚假验资报告,造成企业注册资本(金)全部或部分不实的。
(五)国家明令禁止或者被关闭后又死灰复燃的小煤矿、小炼油、小造纸、小水泥、小化肥、小钢铁、小制糖、小玻璃等。
(六)涉及从事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食品、饮料、餐饮、药品、医疗器械、烟花爆竹、液化气服务、汽车零配件销售等经营活动。
(七)影响精神文明建设、危害社会治安的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电子游戏、网吧、录像放映、作进行检查。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治理整顿“三无”企业和无照经营专项行动工作的重要性,要切实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要制定落实总局行动方案的具体工作方案,各级领导要亲自组织指挥专项行动,做到人员、交通、通讯工具的落实,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坚持取缔与疏导相结合。在治理整顿过程中,要教育符合办照条件的无照经营者限期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对那些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以及不具备办照条件、或具备办照条件经教育后拒不办照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巨大、提交虚假验资、评估报告情节严重、阻碍执法机关执行公务,以及其它涉嫌触犯刑律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严格依法行政。对“三无”企业和无照经营的查处,要做到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要规范执法行为,既要严格执法,又要文明执法,树立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良好形象。
(四)加强情况信息报送工作。治理整顿期间,各地要认真做好情况和信息的报送工作,除按要求定期报送情况外,重要信息和情况要及时报送。
1.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尽快将负责“三无”企业和无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同志的姓名和工作机构的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等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整顿办”)和企业注册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2.请各地于9月20日前,将“三方”企业和无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以传真形式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整顿办”和企业注册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于10月20日、11月20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及治理的阶段性成果以传真形式分别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整顿办”和企业注册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于12月10日 前将“三无”企业和无照经营专项治理的工作总结及《无照经营专项治理报表》(另发)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整顿办”和企业注册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整顿办”联系电话:
(010)68053247(兼传真);
(010)68053248(兼传真)
(010)68032233转2622企业注册局联系电话:
(01)68032233转2401或2427(兼传真)
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联系电话:
(01)68032233转5810或5804;
传真电话:(010)68034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