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6-04-29 08:50:52.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4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非法改装问题整顿工作的通知》(办字[2004]第53号),对开展车辆非法改装问题整顿工作进行了部署。到去年底,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出动执法人员14万多人次,检查车辆改装企业8.6万家,查处违法案件2000余起,取缔非法改装企业728家,有效地打击了车辆非法改装行为。但各地整顿工作开展还不够平衡,与“基本杜绝非法改装”的目标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和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2006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决定在全国继续深入开展车辆非法改装整顿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以建立案件回查制度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整顿工作的力度。一是要建立对查办终结的案件实行定期回查和记录制度,防止违法行为死灰复燃,巩固整顿成果。二是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联合执法行动,对本地区登记在册的车辆改装企业进行一次认真检查,依法规范车辆改装行为。三是要根据《2006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和当地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积极参加治超站点联合打击车辆非法改装专项行动,深挖案件线索,坚决查处取缔未经登记的车辆非法改装单位和窝点。四是要加强与当地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车辆非法改装信息通报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进一步增强监管合力。
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增强办案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车辆改装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查处;对已取得营业执照擅自改装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改装的车辆的,以及销售擅自改装的车辆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查处;对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改装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改装的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移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查处。
三、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整顿工作的宣传力度。对依法查处取缔的非法车辆改装单位要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开曝光,为整顿工作的深入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整顿工作的领导,并做好情况上报工作。一是要明确整顿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工作机构,落实工作责任。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分管领导、工作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要报总局备案(总局的工作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见附件一)。二是要加强整顿情况的请示报告。需总局明确或协调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重要情况和重大案件要及时报告。各地工作机构、贯彻部署情况要在2006年6月10日前报总局,全年的工作总结要在2007年1月15日前报总局。工作总结应附《车辆非法改装整顿工作情况表》(见附件二)。总局将在《工商行政管理网》上公布报送情况。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开展车辆非法改装整顿工作的过程中,积极研究专项整顿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探索与经济户口、属地和企业信用分类等现行企业监管制度的结合,不断完善创新监管手段,实现各专项整治工作和日常监管工作的有机结合。
为督促各地整顿工作切实、深入开展,总局将适时组织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
一、《国家工商总局车辆非法改装整顿工作机构及联系方式》(略)
二、《车辆非法改装整顿工作情况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二:
车辆非法改装整顿工作情况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 |
单位 |
当年数量 |
专项整顿以来数量 |
参加治超站点联合执法 | 人次 | ||
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执法行动 | 次 | ||
检查经营户 | 户 | ||
查办案件 | 件 | ||
查获改装汽车 | 辆 | ||
查获改装摩托车 | 辆 | ||
取缔无照经营户 | 户 | ||
查处超范围经营户 | 户 | ||
吊销营业执照 | 户 | ||
罚没金额 | 万元 | ||
案件回查 | 件次 | ||
向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线索 | 件 | ||
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 | 件 | ||
登记在册的车辆生产(改装)企业 | 户 |
注:请在报送书面材料的同时通过电子邮件或工商行政管理网
(网址:)报送电子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