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字[1997]115号
颁布时间:2003-10-17 11:25:25.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模具产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1997年底以前,对本通知附件所列80户国有专业模具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税额返还70%的办法。返还资金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19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模具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执行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三、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享受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企业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