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3]465号
颁布时间:2003-06-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注: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结果的通报》(京国税函[2004]355号)规定,本文自2004年起失效。
崇文、朝阳、海淀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重庆市妇幼保健医疗器材装备计划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1146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对明细表所列供货单位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鑫茂综合商社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对符合免税条件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同时,要求企业将免税货物的销售额进行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予以免税;相关国税局应制定相应的审批程序。
2003年6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重庆市妇幼保健医疗器材装备计划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2002年12月24日 国税函[2002]1146号
北京、上海、吉林、辽宁、河北、山东、江苏、福建、湖北、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规定,现将《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印发给你们。请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对明细表所列供货单位向通用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和鑫茂综合商社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符合免税条件的予以免征采购货物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允许其进项税额抵扣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
附件:1.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1(略)
2.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2(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