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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 职改办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失效]

颁布时间:1993-12-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 职改办

经研究,同意自治区教委拟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试行。

  制定硬化的评审条件,便于基层单位对照条件进行推荐和评委会更好地掌握条件标准,也有利于提高和保证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质量,增强专业技术队伍的内在活力。因此,按照试行条例制定硬化评审条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各地、各部门在试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望及时告诉我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条 本在职在条件适用于我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工中专学校、农民中等专业学校、高等学校所设立的中专教学部岗的教师。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维护民族团结。

  2、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教师法》中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3、师德高尚,严以律己,品德言行为堪为学生的表率。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

  4、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 教员

  (一)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二)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条件

  1、对本门学科具有基本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满足教学的基本需要。

  2、坚持有目的、有计划有自学、进修(继续教育),不断提高知识水平。

  (三)教学实践条件

  1、在高一级教师的指导下,能够理解、掌握教学大纲和教材教法,认真备课,写好教案,按正常课堂教学常规组织教学,积极完成教学任务。

  2、在高一级教师的指导下,承担一门课程或一门课程的部分内容的讲授,辅导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及学生基本技能的训练。

  3、参加实验室建设、专业实践和社会调查等工作。

  4、在高一级教师的指导下,耐心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乐于担任或主动配合班主任工作,师生关系较好。

  5、积极参与教研活动。

  (四)工作量

  1、专任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40学时,其中上课不少于80课时。

  2、行政干部每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五)业绩

  1、经教学质量评估,考核合格。

  2、写出教育教学工作总结。

  第四条 助理讲师

  (一)学历、资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研究生班毕业证书。

  2、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3、大学专科毕业任教三年以上或受聘教员职务二年以上。

  (二)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1、具有本门学科必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满足胜任教学的需要。

  2、坚持有目的、有计划有自学、进修(继续教育),不断更新和提高知识水平。

  (三)教学实践条件

  1、基本理解掌握教学大纲和教材教法,胜任教学工作。能够正确传授教学内容,有良好的表达能力。

  2、能系统地承担一门课程的讲授任务。

  3、能指导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学生基本技能的训练,或参加实验室建设、专业实践、社会调查等工作。

  4、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耐心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大学专科毕业生须承担班主任工作一年以上,基本胜任班主任工作。

  5、积极参与科研、教研活动。

  (四)工作量条件

  1、专任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80学时,其中上课不少于140学时。

  2、校级党政领导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工作量的四分之一,其他干部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五)业绩条件

  1、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经教学质量评估,考核教学效果较好。

  2、写出完整的教育教学经验总结或体会。

  第五条 讲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已承担两年助理讲师职务工作。

  3、获研究生班毕业证书、大学本科毕业受聘助理讲师四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受聘助理讲师五年以上。

  (二)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条件

  1、具有本门学科较系统而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坚持目的、有计划的自学、进修(继续教育),不断更新和提高知识水平。

  (三)教学实践条件

  1、正确理解、熟练掌握教学大纲和教材教法,根据学科实际和学生特点灵活组织教学,正确传授知识,解决教学中的疑难问题,有较好的组织教学能力。

  2、能担任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工作,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

  3、能组织并指导实验、实习、社会调查、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主持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4、能主持实验室建设工作。

  5、能结合教材内容,寓思想政治教育于学科教学之中,在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较丰富的经验。承担班主任工作或教学管理工作或学生管理工作二年以上。

  (四)教学科研条件

  1、了解本学科学术发展动态,收集学科的科研信息,在科研、教研方面能提出较新的见解或思路。

  2、参与教学改革,实际效果显著,有材料说明具体的教学改革内容和实施效果。

  3、参加编写校内使用的教学参考书或发表专业论文(含内部交流)一篇或科研成果(含推广)一项。

  (五)工作量条件

  1、专任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学时,其中上课不少于210课时。

  2、校级党政领导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工作量的四分之一,其他干部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六)业绩条件

  1、较好地完成教学任务,在相当条件下,所教班级学生成绩有所进步,学生对教学内容的实践能力不断提高,经教学质量评估、考核,教学效果良好。2、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政绩)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评估成绩优良(附上级主管部门评估意见)。

  (七)外语条件

  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外(汉)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六条 高级讲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1、获得博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二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受聘讲师职务五年以上。

  4、1966年以前入学的大专毕业生和1970年至1976年期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受聘讲师职务五年以上。

  (二)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条件

  1、具有本门学科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较高的专业水平,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

  2、坚持有目的、有计划的自学、进修(继续教育),不断更新和提高知识水平。

  (三)教学实践条件

  1、深刻理解、熟练掌握教学大纲和教材教法,根据学科实际和学生特点设计教学过程,具有较强的组织教学能力。

  2、能熟练地担任一门主干基础课或两门以上课程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绩卓著。

  3、在教学中能编写实验和实习大纲,革新实验,开出有创新的实验课,在理论联系实际方面取得显著的成绩;或在实验室规划建设,现代化管理等方面有较大的贡献。

  4、教学手段和方法多样化,教法创新,充分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形成自己的教学特色。

  5、善于结合教材内容,寓思想政治教育于学科教学之中。在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突出的专长。任现职以来,承担班主任工作或教学管理工作或学生管理工作两年以上,工作成绩显著,并能指导青年教师开展班主任工作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四)教学科研条件

  1、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学术发展的新动态,追踪本学科的科研信息,提出一些开拓性的教研新课题,并有自编所教学讲义或补充教材的能力。

  2、能指导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咨询、教材编写、教学研究或其它科学技术工作,成绩显著,其具体要求必须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能结合生产建设、经济建设和科学发展的需要,组织参与教研课题的研究,撰写(含参加撰写)并正式发表了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经有关学会或水平较高的两名以上同行高级专家鉴定,有较高的价值;或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过两篇以上学术论文(三人以上合作的论文两篇折算一篇)。

  (2)出版过有价值的科技专著或教科书;参加过编写、翻译通用教材或通用教学参考书;在教材编写或编译方面有较高的水平。

  (3)在科技开发、技术改进、社会服务或其它科学工作方面,获得具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3、积极推进教学改革,组织教改实验,成绩突出,并有材料说明具体教改内容和实施效果。

  (五)工作量条件

  1、专任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学时,其中上课不少于210课时。

  2、校级党政领导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工作量的四分之一,其他干部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六)业绩条件

  1、在相当条件下,所教班级学生成绩明显进步,学生对教学的实践能力明显提高。经教学质量评估、考核,教学效果优良。

  2、有培养、指导讲师、助讲、教员的能力。承担培养、指导青年教师的任务,做到有确定的对象,明确的目标,具体的步骤和途径,取得明显成效。并有明确的指导项目和业务指导记录。

  3、学校党政领导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政绩)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评估成绩优良(附上级主管部门评估意见)。

  (七)外语条件

  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外(汉)语考试,且成绩合格。第七条 过去所发文件规定与本《条件》不符的,以本《条件》为准。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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