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1990年12月26日批准
颁布时间:1991-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为加强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的使用管理,维护乘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市公共汽车、电车的乘务员,应当对乘客主动售票、认真验票。对不照章购买和使用车票的乘客,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处理。
三、乘坐本市公共汽车、电车的乘客,均须照章购买和使用车票,并接受乘务员验票。
四、乘客乘车必须按下列规定购买车票,凭票乘车。
(一)按照所乘路程的票价购票。禁止不购票或使用废票乘车,禁止超过票价有效路程乘车。
(二)乘客带领一个身高不满1.1米的儿童乘车,儿童免票;带领两个以上身高不满1.1米的儿童乘车,一个儿童免票。
(三)车票限当次乘车有效。因特殊情况,由乘务员安排换乘的,所购未过站车票有效。
(四)车票售出,不予退票。
五、乘客乘车使用月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月票在票面的当月和次月3日前有效。
(二)严格按照月票的有效期限、种类和乘车线路使用月票,不持月票乘车的,照章购买车票。禁止使用过期月票、非所乘线路月票等无效月票,禁止使用涂改、伪造的月票。
六、乘客下车前不购车票的,视为无票乘车。无票乘车或不按本办法购票和使用月票的乘客,须按下列规定补交票款:
(一)超过票价路程乘车的,按超过的路程票价补票。
(二)不购票或者使用废票乘车的,市区线路补交票款1元,郊区线路补交票款2元。
(三)使用与所乘线路不符的月票的,补交票款2元。
(四)使用过期月票的,从票面月份的次月1日起至发现日止,每日补交票款1元,但补交票款的总额不超过200元。
(五)使用其他证件冒充月票以及冒用他人月票的,补交票款60元。
(六)使用涂改、伪造的月票的,补交票款200元。
七、不按规定购买车票或使用月票的乘客补交票款后,乘务员须按所补票款额出具补票凭证。
八、不按规定购买车票或使用月票的乘客,拒绝补票或拒绝乘务员验票,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九、本办法自199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