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会[1992]839号
颁布时间:1992-05-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市属各工业总公司(局、办)、市印刷工业总公司、市公用局、市公交总公司、市物资局、市文化局、北京日报、市财政局第三、四、五分局、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2)财会字第11号《关于修改国营工业企业“车间经费及企业管理费明细表”有关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将财政部增列的项目在会计报表上应反映的行次补充通知如下:
企业会工表5《车间经费及企业管理费明细表》中第75行“其他”项目内应包括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技术改造和合理化建议奖、养路费、聘请律师费、咨询费、诉讼费、绿化费等,并单独记帐,以便年末修改“会计报表编制软件”时一并进行调整。各企业仍使用现行的科目代码和计算机软件制表,格式不变。
附件:财政部关于修改国营工业企业“车间经费及企业管理费明细表”有关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