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政发[1998]81号
颁布时间:1998-10-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1995年《呼和浩特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实施后,市区的禁放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禁放工作的开展,对于减轻我市在气污染,消除火灾隐患,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当前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丰富人民群众的生活,增加节日欢乐气氛,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春节、元宵节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作适当调整,实行限制燃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春节、元宵节燃放烟花爆竹实行限制燃放(一)限制燃放时间烟花爆竹的燃放时间只限于春节期间(腊月三十至正月初五)和元宵节期间(正月十四、十五、十六),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
(二)限制燃放区域、场所、地点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近郊区与城区接壤的21个行政村实行限制燃放,土左旗、托县、和林县、清水河县、武川县燃放烟花爆竹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下列场所、地点严禁放烟花爆竹:
1、市级以上党政军机关驻地;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机场、商场(区)、幼儿园、托儿所、疗养院、医院、影剧院、学校等公共场所;
4、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和场所,以及粮棉油等重要物资仓库周围200米内的区域;
5、交通要道、十字街口及易影响交通秩序的地方;
6、楼道、阳台、平台、室内等有碍安全和影响正常生活的地方。
(三)限制燃放行为严禁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燃放烟花爆竹。
二、为确保安全,防止劣质烟花爆竹混入市场,按照有关规定,由市供销社对烟花爆竹实行统一批发。市公安机关负责对烟花爆竹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三、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销售活动,严格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四、在限制燃放地区,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在限制燃放时间和地点、场所燃放的;
(二)零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擅自采购烟花爆竹,或销售规定以外烟花爆竹的;
(三)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采购、运输、储存和销售的。
五、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向消费者介绍安全燃放知识,做好安全燃放的宣传教育工作。广大市民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守上述规定,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一九九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件: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2005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