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87]79号
颁布时间:1987-05-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扩大本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提高市属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强出口创汇能力,促进生产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财政支持市属外商投资企业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利用市财政间歇资金设立的人民币周转金,外商投资企业有偿使用,财政部门到期收回。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属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可向市财政局申请使用周转金。
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
二、具有生产、经营能力,能保证按期偿还周转金和支付使用费的;
三、由中方投资者或企业主管部门提供担保的。
第四条 周转金主要用于企业经济效益显著的中小型技术、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的临时性不足。周转金的发放由市财政局统一安排和管理,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协助市财政局监督企业使用和偿还周转金。
第五条 企业借用周转金,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向市财政局提供借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申明借款的用途和目的、借款的数额、项目的生产经营能力和经济效益、还款能力的测算以及担保单位的名称。
企业借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财政局审查批准后,由企业填写“北京市财政支持市属外商投资企业周转金借款申请书”一式5份报市财政局,办理借款手续。
第六条 周转金使用期限为一年,企业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的,应提前两个月向市财政局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延期使用周转金的理由和申请延长的期限,由担保单位注明是否继续担保,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方能延期使用。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并须按规定交纳延期使用费。
第七条 周转金按年3.6%的费率计收使用费(月率3‰),使用费在归还周转金时一并交市财政局。使用费从市财政局拨款后第11天开始计算。企业要求延期使用周转金的,从延期之日起加收延期使用费。延期不满6个月的,使用费率为月率4.5‰;满6个月和6个月以上的,使用费率为月率6‰。
第八条 企业到期归还周转金时,填写“北京市财政支持市属外商投资企业周转金还款清算书”一式5份和“缴款书”。缴款书项目填“往来款”“归还借款”,并附上支票送企业开户银行。
第九条 企业不能按期归还周转金的,由其担保单位偿还周转金和交纳使用费,并从规定的还款之日起,按日交纳所借周转金数额5‰的滞纳金。
第十条 企业提前归还周转金的,经市财政局核准,每提前一个月按所借周转金数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由企业作为奖励基金使用,奖励金额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第十一条 企业应按市财政局规定的报表,按月向市财政局和担保单位报告周转金使用情况。
周转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对挪用周转金的,由市财政局收回周转金,并按月率6‰计收使用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