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京政财字第35号
颁布时间:1986-04-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府财贸办 市经体改办公室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劳动局 市工商局 工行北京分行
市属财贸各局、总公司,各区县财贸办公室、财政局、税务局、劳动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银行办事处:
近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国营商业、服务业小型企业进行了多种形式的改革,方向是正确的。改革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改革中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影响了这些企业的放开搞活。为了贯彻“巩固、消化、补充、改善”的方针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小型商业企业“财政、税收应进一步放宽”的批示精神,使已经放开的小型企业逐步完善,没有放开的加快改革的步伐,吸引更多的小型企业转为集体所有和个人经营,现对小型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的企业,执行集体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仍按原规定报送会计报表。承包费按第二步利改税核定的数额,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减半上交主管公司,主管公司用于补助确有困难的小型企业。八四年后新建企业的承包费由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公司核定。所得税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奖金税按国营企业征收。
二、转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执行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占用国家的固定资产(不含房产)和流动资金实行有偿转让。偿还金在税后列支。偿还年限按照有关规定和企业的偿还能力由主管公司同企业商定。偿还金交给企业主管公司。偿还金的使用,属于固定资产偿还金的,用于网点开发和设备更新;属于流动资金偿还金的,用于补充资金不足的国营小企业及新建网点的流动资金。偿还期间免收占用费。企业转制后,主管公司根据企业留利情况,可收取一部分调节金,用于补助确有困难的企业。流动资金的贷款和结算办法原则上执行国营企业办法。
三、地处偏僻、本小利微或亏损的小企业租赁给个人经营的,按个体经济政策对待。租赁费在税前列支,交企业主管公司,以业养业,专款专用。税后利润由租赁者自行支配。租赁期间严格履行合同,不准转租。
四、以劳务为主的理发、浴池、饮食、服务、修理、眼镜钟表修配和服装零活加工等小型企业(包括其他部门兴办的这类独立核算企业)实行全额分成工资或超额提成工资制。按核定比例提取的工资可在税前列支,不属于奖金范围,不计奖金税。以上全民所有制企业上交的所得税全额由财政部门返还给主管公司,只准用于行业改造、新建网点,不准用于公司自身的开支。
五、执行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企业,在完成各项缴纳后,要按主管部门规定比例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两项基金划分后,原则上按有关规定使用,不准分光吃净。
转为集体所有制和租赁的企业,用税后留利新增的资产归集体企业或租赁者所有。企业为扩大经营,可以向店内外集资,实行股份制,按股分红,执行集体企业分红的有关规定。
六、实行以上三种形式的小型企业,经各区县财贸办公室或市主管局(只批直属小企业)审批后,由企业主管公司与其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登记。企业转业、停业必须经各区县财贸办公室或市主管局(只批直属小企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向财政、税务部门登记,报市政府财贸办公室备案。
七、国家所有、集体经营和转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实行税前列支工资、奖金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办法。即:以允许计入成本的标准工资为税前列支的工资基数,以八五年比八三年增长利润中的百分之二十五为税前列支的奖金基数。如果计税利润较上年有所增长,可在税前从增长利润中提取百分之二十五用于提高职工的工资、奖金等。反之,计税利润较上年下降,则按下降部分的百分之二十五冲抵企业税前列支的工资奖金。具体办法可按市劳动局、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内部各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责任制的内容必须包括经济指标和服务指标两个方面,不可偏废。在执行中,认真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把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奖金与税前列支的加时费结合在一起使用,拉开档次,克服分配上的平均主义。
九、企业主管公司对放开的小型企业要监督政策执行的情况,提供市场信息,咨询服务,引导企业按照社会需要开拓经营,帮助它们健全制度,改善管理,培训人才,提高技术,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经商,优质服务。
十、对已划小的核算单位,独立核算确有困难、领导力量较弱,经营管理水平较低的,企业主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不能退回到老路上去。
十一、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税收政策、转制手续及承包费、偿还金、租赁费和提成工资比例、公积金、公益金比例核定等问题,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十二、本规定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凡以前有关小型企业改革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