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行[1989]999号
颁布时间:1989-07-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等
市级各单位,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
我市长途汽车客运票价提高后,为了不影响有关职工的生活,经请示市政府领导批准,现将远郊区县交通费补助标准调整如下:
一、住家距工作单位较远,平时不能回家住宿,但能利用节假日(包括按月集中公休)乘坐长途汽车或火车回家的职工,不论其实际回家次数多少,均按合理的交通路线。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每人每月固定补助四次往返的郊区专线汽车、长途汽车和火车费,但每月最高补助额不得超过16元。四次往返车费低于16元的,按四次实需车费补助。
二、因调整远郊区县交通补助标准而增加的经费由市级各单位、各区县自行解决。
三、上述规定标准自1989年7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