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办[1989]43号
颁布时间:1989-09-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油商品是重要生产资料、易燃易爆物品,国家对石油经营有明文规定,必须严格执行。但是,近期以来,一些地方非法经营石油的现象屡禁不止,有的私设加油站、倒买倒卖,有的掺杂兑假、克扣斤两,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而且不断发生事故,危及社会安全。为了切实纠正石油市场秩序混乱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石油商品(包括汽油、柴油、煤油、润滑油),只能由中国石化销售公司系统的石油公司经营。农村基层供销社可经营农用柴油和煤油;经批准的农机部门可在农村经营农用柴油。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石油商品的购销经营活动。
二、对违反规定开办的加油站、石油商店、石油供应点等,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全部予以取缔。对弄虚作假、逃避检查、暗中经营的,一经发现,立即查扣,并由工商部门给以严厉的经济制裁。各级石油公司要千方百计多采购议价油供应市场,并适当增设加油站,搞好服务。
三、严禁套购倒卖石油商品和票证,违者,由工商部门依法处理。与粮、棉定购挂钩的柴油票,允许农民互相调剂,但严禁贩卖。农民不要柴油的,也只能由石油经营单位按照规定找补平议差。
四、各用油单位,特别是用油大户,要加强油票和油料的管理,堵塞漏洞,做到消耗有定额,用油有记录,严禁串通油贩子倒卖油票、油料。违者,除按规定给以处罚外,还要追究领导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城镇加油站和农村基层供油点的设置,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由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并发给《消防安全合格证》。否则,不准营业。
六、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石油市场整顿和管理工作的领导,严肃纪律。近期内要组织工商、公安、商业等部门,集中力量,统一行动,对石油市场进行一次突击性整顿。对干扰阻碍整顿工作和以种种借口为非法经营者开脱的,要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