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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通知[失效]

皖政[1993]20号

颁布时间:1993-03-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和有益的补充。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它的存在和发展,对促进社会生产、活跃城乡经济、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劳动就业等,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快我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方针必须坚持长期不变

    (一)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私营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是我国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一项重要方针,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从我省情况看,个体、私营经济不是多了,而是发展很不够。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振兴全省经济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长期不变,鼓励一部分人合法经营致富的政策长期不变,保护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长期不变。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采取相应的措施,积极支持和鼓励其发展。

  二、进一步放宽政策,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凡是国家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商品,都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允许一业为主,综合经营;允许批发、零售和长途贩运;允许从事经纪人活动。对某些当地群众生产迫切需要的专营商品,经县(市)政府批准。允许具备经营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

  (三)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营;可以为国有、集体企业开展代购、代销、代加工、代储运等业务;可以承包、租赁、兼并、购买国有、集体小企业。

  (四)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与外商(包括港澳台商)合资、合作、合伙办企业;可以与外贸进出口公司联营或通过委托代理开展外贸业务;可以到边境从事贸易活动,具备条件的可以到国外、境外经商办企业。合肥、芜湖等开放城市可在城市规划指导下,试办个体、私营经济开发区。

  (五)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申请登记注册时,除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行业和重要商品需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专项审批外,可直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六)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兴办直接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的行业;兴办生产、科技和其它开发性项目,以及信息咨询等新兴行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开办私立幼儿园、学校和医院、诊所等文化教育卫生事业。

  (七)经济落后、交通不便的边远贫困地区,要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初期可采取“先放开、后规范”的方式,待条件成熟后再予以登记注册。城镇和经济较发达地区,要引导个体、私营企业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不断开拓新的生产经营领域。

  (八)对二人以上投资、从业人员八人以上、注册资金三万元以上的科技型、生产型、外向型私营企业和注册资金在十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九)凡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和能力的城镇居民和农民,经批准的企业富余待岗职工、行政事业单位富余人员、退(离)休人员以及辞去公职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均可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私营企业。

  (十)严格执行国家税法的政策规定,加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税收管理工作。凡符合减免税费条件的,各级税务、工商部门应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主动为其办理减免税费手续。对城镇待业青年和贫困地区、老区、山区以及在农村从事直接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在城市从事社会急需而利薄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开办初期因资金少、规模小,按规定缴纳税费确有困难的,经税务、工商部门批准,在一定期限内可给予减免税费照顾。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同国营、集体企业一样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十一)各专业银行及信用社要积极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户和资金结算提供方便条件。对从事科技开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可比照同类国有、集体企业利率提供贷款,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向银行贷款,可以企业的动产或不动产作抵押,也可由其他有经济实力的经济实体提供担保。对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发放小额固定资金和简易设备维修贷款。

  (十二)城建、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与培育市场体系结合起来,鼓励部门、单位、群众集资兴建各类市场。积极扩大城乡市场规模,增加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摊位。车站、码头和居民生活区要划出一定区段,开辟饮食、水果、日用工业品摊群。有条件的城镇要开办一些早市、夜市。鼓励机关、团体、居民利用临街房屋改造成经营门面。对已批准的经营场地和营业用房,不得随意收回、拆除或侵占,因建设需要拆迁的,有关部门应妥善安置。

  (十三)除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擅自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违者要严肃查处。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取费用,必须持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公开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接受群众监督。对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有权拒付和控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是国家授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经营凭证,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收缴吊销。

  (十四)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在参军、招工、升学、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等方面,享有与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同等待遇。有能力、有贡献、守法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者同样可评选劳动模范。

  三、加强领导和管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十五)各级政府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列入议事日程,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发展规划和相应措施。县以上政府要确定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此项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乡、镇政府也要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个体、私营经济工作。工商、税务、公安、城建、劳动、物价、交通、金融、卫生、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规范其经营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六)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和政策规定,安全生产、守法经营、文明服务。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非法出版、走私贩私和欺行霸市、坑蒙拐骗、偷税漏税等违章违法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要坚决打击,依法惩处。

  (十七)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协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作用。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支持他们的工作,切实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路教育,不断提高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自觉维护消费者利益,做有道德、守纪律、遵章守法的经营者。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贯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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