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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事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和处分案件审批问题的请示报告[失效]

皖政[1981]92号

颁布时间:1981-06-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简称《奖惩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和处分案件审批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担任国家行政职务的人员,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实行奖励和行政纪律处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具体工作由同级人事部门承办。

  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案件,需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备案)的,包括:

  1、国务院批准任命的我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警告、记过、记大过和降级处分,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报国务院备案;其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由省人民政府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2、省人民政府批准任命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警告、记过、记大过和降级处分,由直属上级决定后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其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由直属上级决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3、经省、市、市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担任国家行政职务的人员,其警告、记过、记大过和降级处分,由上级机关决定后执行。不适合担任现任职务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罢免,并且由本级人民政府报上级机关备案;必要时,上级机关也可以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对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的,除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其他各级、各部门批准的,均应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对上述需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备案)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审批权限:记功、记大功由直属上级给予;授予奖品或奖金由直属上级决定,报省人民政府给予;升级奖励的有关问题,待国务院明文规定以后执行,升职由任命其新职务的机关给予;通令嘉奖由省人民政府或报请国务院给予。

  四、报各级、各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奖励和处分案件,其权限由各级、各部门按照《奖惩暂行规定》的精神,参照本规定,自行拟定,报省备案。

  五、为了减少公文传递环节,报省人民政府的奖惩公文和案件,径送省人事局,以便及时办理。

  六、上述规定从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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