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1992]47号
颁布时间:1992-07-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体改委等五部门体改生字[92]30号文件的要求,现就加快我省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行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组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股份制企业并进行试点,是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一种探索,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试行股份制,有利于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促进政企职责分开,实现企业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有利于开辟新的融资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引导消费基金转化为生产建设资金;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提高国有资产的营运效率;有利于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
目前,全国各地股份制试点工作发展很快,各种类型股份制企业大量涌现。我省股份制企业规范化试点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一些自发试行的股份制企业也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因此,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提高对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结合转换企业经营机制,选择部分条件较好的大中型企业为突破口,积极进行股份制试点。
二、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的重点当前,我省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的重点是:结合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把原有大中型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试点;由多方投资新建或扩建的企业转换为多方入股的股份制企业试点;通浮控股、参股发展企业联营、组建企业集团、实施企业兼并的股份制企业试点。此外,对原有自发试行股份制的企业,按规范化的要求使之不断完善。
三、股份制企业试点的审批企业试行股份制,发起单位须提交设立股份公司的协议书、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章程、资产评估及验资报告、招股说明书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等文件,上报审批。
大中型企业的股份制试点,由省体改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城镇小型企业改组或组建股份制企业,由各地、市体改委(办)牵头审批,报省体改委备案。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及异地上市交易,须经省体改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安徽分行审核后按规定报批。今后,凡未按上述程序审批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公司名称不得称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四、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的要求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要结合不同类型试点企业的特点,按照股份制试点的有关规定,大胆试验,稳步推进。今年,各地、市都要选择1~2家大中型企业进行法人持股或内部职工持股的股份制企业试点,省里争取选择1~2家有条件的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到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异地上市交易。
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尽快制定适合安徽省情的股份制企业试点配套文件,经省体改委统一协调后联合下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