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办[1985]79号
颁布时间:1986-08-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最近,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对省直一些单位出现的新的不正之风问题作出了处理决定。其中,一些具体事项的处理,需由省政府有关部门予以落实。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决定予以没收并上缴财政的非法所得,由省财政厅负责收缴。
二、对因偷税、漏税、逃税,决定予以补、罚的款项,由省税务局负责征收。
三、对决定予以撤销的、属于党政机关、党政于部经商性质的企业和买空卖空、倒买例卖国家紧缺物资的“皮包公司”,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取消银行帐户。
四、上述事项的处理情况,由省审计局负责监督。各主办部门应及时将执行结果报告原决定机关。
五、各地、市、县在处理同类问题时,可参照上述原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