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1989]19号
颁布时间:1989-04-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80号文件的规定,为增加我省农业投入,做到以粮养粮,现对我省提取农业技术改进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取农业技术改进费,限于销往省外的议价粮食部分。即对销给外省市的议价粮(不含山芋干、小杂粮),每斤按一分钱的标准计收。
二、农业技术改进费由经营粮食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计收和汇缴。在粮食议价经营销售环节中收取农业技术改进费,不是粮食提价,而是采取价外收取的办法,由调入粮食单位在价外计付。
三、提取办法。凡由国营粮食部门经营的,一律由国营粮食企业计收农业技术改进费,并按季度汇缴财政部门;集体和乡镇企业经营的,由区、乡财政所负责征缴;个体工商户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计收,并按季度汇缴财政部门。具体收缴手续由省财政厅另定。
四、各部门征收的农业技术改进费,统一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管理,列收列支。
五、各级征收的农业技术改进费,省和市、县按“四六”比例分成,即市、县上缴省百分之四十,本级留成百分之六十,用于各级增加农业投入,纳入农业发展基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