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1984]135号
颁布时间:1984-12-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的计划体制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主要问题是集中过多、管得过死,指令性计划比重过大,忽视经济杠杆和市场调节的重要作用;计划管理中投入产出不挂钩,没有建立起严格的责任制,普遍存在着“吃大锅饭”的现象。不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不利于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
为适应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小的方面放开放活”和“简政放权”的精神,必须适当缩小指令性计划的范围,扩大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的范围。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中需要由国家调拨分配的部分,对关系全局的重大经济活动,实行指令性计划;对其它重要产品和一般经济活动,实行指导性计划;对部分农副产品、日用小商品和服务修理行业的劳务活动,实行市场调节。自觉地运用价值规律,充分重视经济杠杆的作用,并使其成为实行国家计划的有效手段,以促进我省商品经济和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
根据上述原则和要求,现对我省计划体制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生产计划农业方面。
主要农产品的生产,不再实行指令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根据国家和省对主要农产品需要情况,省下达粮、棉、油、麻、烤烟、生猪等产品收购和调拨量指标(包括数量、品种、质量)给地、市、县,作为指令性计划,并自下而上地签订合同加以落实。地、市、县按省要求结合本地情况编制生产计划,将落实的指标上报,经过平衡确定省农业生产计划。
工业方面。省对主要工业品的生产实行指导性计划。为了保证重点生产和重点建设等方面的需要,对少数重要产品实行指令性计划。省计委下达的指令性计划指标,一九八五年缩小为四十种左右,并做好主要生产条件的衔接。国家和省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实行一本帐,不层层加码。属于指令性计划的产品价格,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执行国家统一定价。企业在确保完成国家和省指令性计划和供贷合同的前提下,可以组织超产;超计划生产的部分,除国家有特殊规定不准自销者外,全部可以自销(钢材的计划内部分,企业可自销百分之二的规定不变)。国家物资部门对企业自销产品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收购。自销的工业生产资料,价格按国家规定的幅度浮动;自销的生活资料和农业生产资料要执行国家规定价格(包括国家规定的浮动价格),但企业可以用来与外单位进行协作。企业要按国家和省指令性计划规定的数量、品种、规格和需方提出的货单接受订货,属主观原因完不成指令性计划的,要将国家和省分配的原材料和能源相应部分在下一年度计划指标中扣回,并要罚款,罚款由企业留成基金支付。对省下达的指导性计划产品,企业可按照规定的方向,根据原材料、能源的可能和市场需要自行安排生产和销售,努力完成计划,产品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除上述两种计划形式外的产品,均实行市场调节。地方、部门不再增加指令性计划产品,可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增列指导性计划产品。
运输邮电方面。省对客货运量、货运周转量及邮电业务总量实行指导性计划。
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总的原则是,控制建设总规模,下放项目审批权,简化审批程序。
1、基本建设投资中,国家预算内拨款改贷款的投资,贷款和利用外资安排的建设,按国家规定办理。省地方统筹、省财政自筹、超收能源交通资金(均为拨款改贷款,下同)和银行基建贷款及省统借统还的外资、集资、合资等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由省计委下达指令性计划。
地、市、省直部门的自筹资金和未列入省计划的联营、集资、合资及县以上集体所有制自筹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由地、市计委和省主管部门在省计委核定的年度自筹基建控制指标内统筹安排,报省计委、财政厅、建行备案。
2、对以下几个方面自筹基本建设不纳入基建计划规模,由各行署、市计委安排,抄送省计委,由省计委汇总报国家计委备案,建筑税按原规定办理:
(1)用地方机动财力和企业预算外资金安排的中小学校建设;
(2)用县级机动财力和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县及县以下的医院、文化馆、体育馆、博物馆建设;
(3)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安排的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和车辆、船舶的购置;
(4)用养路费新建、扩建公路;
(5)用老企业的自有资金安排的职工住宅;
(6)县以下乡、镇(不包括县、包括县所在的城关镇)建设的各种小型项目。
3、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按国家计委规定执行。原规定由省计委审批项目的五道手续,现简化为设计任务书(利用外资项目仍采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两道手续。
4、放宽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权限。大中型项目的审批权限按国家计委规定办理。小型项目中需报省计委审批的限额改为:
需省投资的(含与地、市合资项目,并取得各承担投资的协议文件),总投资额在五百万元,(含五百万元,下同)以上的水利、燃料、动力、原材料工业项目,三百万元以上的交通、轻纺工业项目,二百万元以上的其他工业及非工业项目。不需省投资的小型自筹(含集资、合资)基建项目,但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以上的燃料、动力、冶金、原材料工业项目,五百万元以上的交通、水利、轻纺、建材、化学工业项目,三百万元以上的其他工业及非工业项目。
上述限额以下的,均由各地、市审批,合肥、蚌埠市和长江经济带的地、市(马鞍山、铜陵、安庆、芜湖市、巢湖、安庆地区),凡资金、原材料、产供销、建筑三材能自行平衡或解决的,可不受此限制,但其投资计划仍需纳入基本建设投资总规模。
5、放宽扩初设计审查权限。省计委负责对中央包干的大中型项目,省属大中型项目和省投资的部分小型项目(水利、水电一千万元以上,工业交通八百万元以上,民用建筑五百万元以上)的扩初设计审查。上述限额以下的省投资项目和自筹资金安排的小型项目,按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分别由省主管部门或地、市计委审批。
6、技术改造和技术措施投资计划。由国家预算内拨款、国家利用外资安排的技术改造,按国家规定实行指令性计划。地方技术改造(省、地、市、县)按国家下达的指标,控制总规模。关于项目的审批权限,暂按现行规定执行(一千万元以上的由省计委审批,其中总投资三千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计委报国家计委审批)。国家如有新的规定,则另作调整。
上述由省主管部门和地、市计委审批的项目,其产供销需全国或全省平衡的,在审批前面征求省计委和省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利用外资与技术引进计划省对利用外资与技术引进实行指导性计划。利用外资与引进项目的年总额度报国家计委审批,在国家计委核定的限额内,省计委经过平衡,分别确定部门和各地、市的资金使用限额。
进一步放宽利用外资和技术引进项目的审批权限。在资金(包括外汇和配套人民币)、原材料、销路以及其他生产建设条件不需省统一平衡解决的条件下,地、市对每项目总投资的审批权限分为三个档次:
(1)合肥、芜湖、蚌埠三个市放宽到五百万美元以下;
(2)淮南、淮北、马鞍山、铜陵、安庆五个市和巢湖、安庆两个地区放宽到三百万美元以下。
(3)其他地、市放宽到二百万美元以下。
四、物资分配计划省计委对煤炭、重油、木材、水泥、钢材、生铁、铸管、焦炭、废钢铁、铜、铝、铅、锌、纯碱、烧碱、硫酸、橡胶、锅炉、导线、汽车等产品实行计划分配。废有色金属、铝材、铅材、钢材等产品由省主管部门管理。省计划分配的重点是:省下达的指令性生产计划的需要;国家预算内拨款改贷款投资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的需要;省地方统筹和财政自筹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的需要;重点技措项目的需要。其他各项所需物资,以一九八四年计划分配指标为基数,由各地包干使用,不足部分通过市场调节和外汇进口解决。各部门、地市、企业自行安排的生产和建设,所需物资均自行解决。要以中心城市为依托,按照经济区划组织物资流通,并在主要城市建立生产资料贸易中心,调节社会供需,搞活物资流通。省统一组织协作和进口的物资全部纳入省计划分配,各地市、部门自行组织的统配物资,谁组织由谁分配使用。
五、商贸计划省对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实行指导性计划。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的收购和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一九八五年,省只对十二种农副产品的收购量和调拨量实行指令性计划;对三种农副产品收购实行指导性计划。超过指令性或指导性计划收购的部分及其它农副产品,实行市场调节。工业品中,省只对十六种产品的收购量实行指令性计划,十四种实行指导性计划。实行指导性计划的产品,由各地、市计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收购数量报省计委,经平衡后列入计划。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以外的产品和小商品,实行市场调节。
改进外贸收购计划。省计委目前管理的外贸收购商品有四百种,大部分属三类小商品。一九八五年,省计委对外贸收购总额实行指导性计划,对国家计委统一安排的出口商品和省列的二类商品共三十四种实行指令性计划,五十九种实行指导性计划。合肥、芜湖、蚌埠三市完成指令性计划后超过的部分,可自行委托口岸出口。
六、文教卫生计划教育方面,对研究生、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实行指令性计划。为广开渠道,加速培养人才,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完成国家计划后,可实行有偿委托办学,统一招生,统一考试,定向培养.学生毕业后,按双方合同实行定向分配。鼓励地方、部门、企业、团体以及个人办学(包括进修、培训、补习、大中专班),招生人数可不纳入国家计划。学员结业同参加省高等和中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统一组织的考试,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享受同等学历待遇。欢迎并支持中央部门和利用外资在我省办学。各类学校都要提高教学质量,挖掘潜力,扩大招生。全日制高等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学校所在地的学生可实行走读,以腾出校舍增加招生人数。改革教育结构,有计划地增加中等专业学校和各类职业学校的比重。人口计划,实行指令性计划。
其它方面,如中、小学招生计划、卫生事业计划等实行指导性计划,分级负责。出版、广播、电视、体育等事业计划,由地、市和部门平衡下达,报省计委备案。
七、实行多种形式的计划承包责任制试行市、县对省主要计划指标的承包。拟将蚌埠市、凤阳县作为试点,以探索计划承包责任制的新路子(具体办法另订)。
建立项目承包责任制。省投资安排的项目逐步实行多种形式的投资大包干,按概算(或预算)包投资、包建设规模、包投产时间、包新增生产能力及投资回收年限。在设计方面,对重要工程组织方案设计竞赛,择优委托设计;一般工程可采用各种形式招标、投标办法。工程施工推行招标承包制,改变单纯使用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的办法。在劳动用工方面,实行民工制度,能进能出。在工资、奖金的分配方面,推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凡提前竣工而节约的资金归承包单位留用;因延误工期而多贷的资金,由承包单位负担。对重点建设工程,逐步实行由物资承包公司和设备成套公司承包基建材料和设备的办法。
八、加强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下放计划管理权限以后,指令性计划范围缩小,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范围扩大。省及地、市、县计委要着重抓好全社会的财力(包括财政和信贷)、物力、人力(特别是专门人才)和外汇的平衡;着重研究经济发展方向、经济结构、建设重点、生产力布局和各种比例关系;安排好经济发展速度、积累和消费比例,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扩大要同生产资料的增长相适应,人民生活的改善要同消费资料的增长相适应。要控制市场零售物价总水平,对主要工业消费品,国家统购派购的重要农产品和计划分配的生产资料,实行计划价格。要进一步开展经济协作,并加强这方面的组织协调工作。
要解决好计划多头的问题,搞好“条块”结合。今后各部门计划到各地、市后,由地、市计委统一平衡。该项工作可先在合肥、蚌埠、芜湖市试行。要建立科学的计划管理体系。实行中长期计划与短期计划相结合;综合发展规划同行业规划相结合;地区规划和专项规划相结合;经济发展规划同社会、科技发展规划相结合;经济建设同控制人口、资源合理利用、环境保护相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做到以五年计划为主要形式,并列出分年度指标。年度计划,要在工作计划分年度指标的基础上,根据上年实际和当年新增生产能力所能提供的产量,考虑社会需要作适当调整.进一步扩大企业的固定协作关系,计划统配物资尽量实行定点供应,使企业的生产秩序保持稳定。必须维护国家计划的严肃性。完不成计划的,要按法律规定处理,指令性计划的变动,需报经下达计划的单位批准。
九、加强各种经济杠杆的综合运用要改变过去单纯用行政手段推动经济运行的习惯。围绕计划目标,积极地运用价格、税收、信贷、利率、工资、财政补贴等经济杠杆。要加强对综合运用经济杠杆问题的研究。由省计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多种经济杠杆的运用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经济立法工作,建全经济法规。
十、加强经济信息管理,搞好国民经济预测要提高计划的科学管理水平。大力采用系统工程、经济数学方法和电子计算机技术,配合国家经济信息自动化管理主系统工程建设,建立我省经济信息自动化网络,做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预测,开展我省二000年国民经济发展系统工程研究,为计划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各级计委都要建立健全经济信息管理和预测机构,逐步形成网络。省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生产、建设、市场、计划等方面的经济信息,帮助地方和企业搞好生产建设,并开展经济计划咨询服务工作。
要努力提高干部素质。抓好计划干部的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工作,分期分批组织干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计划业务,学习电子计算机和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加速实现计划手段现代化,以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
安徽省计划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