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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琼气法发[2003]5号

颁布时间:2003-08-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气象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施放气球人员的资格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施放气球作业的人员,必须具备海南省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并持证上岗。

  第三条 施放气球的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年龄18周岁以上,具有高中(包括职高、中专等)以上学历;(二)经过省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技术知识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的;(三)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无色盲、心脏病、癫痫病等疾患,并取得身体健康证明的;第四条 申请《资格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申请人员向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明其资格条件的有关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明、身体健康状况证明、本人工作证或所在单位工作证明等);(二)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当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指导申请人填写《海南省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证申请表》,并作出初审意见;(三)初审符合条件的,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报省气象主管机构进行审核;(四)省气象主管机构或授权的单位在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考核和评审;(五)考评合格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海南省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证》。考评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审批单位必须对申报人员所具备的条件和技术情况进行认真审查,不得弄虚作假,徇私枉法。

  第六条 施放气球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指定的具有培训能力的机构承担。

  培训的内容主要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气球施放技术规范、操作技能与实践,易燃易爆气体使用、储存、运输安全知识,有关气象知识等。

  第七条 《海南省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证》为从事该项工作的技术资格证明,以下情况应当出示《资格证》:(一)与有关部门、单位联系施放气球工作时;(二)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时;(三)接受执法人员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第八条 禁止无《资格证》的人员从事施放气球活动,《资格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伪造和转借他人。

  第九条 《资格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工作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逾期不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资格证》无效。

  第十条 已取得《资格证》的人员应当参加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定期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术能力。

  第十一条 《资格证》有效期3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资格证》;(一)申报材料不真实,虚报冒领的;(二)逾期不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三)连续二年不参加培训学习的;(四)涂改、伪改或转借《资格证》的;(五)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海南省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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