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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92]财会字第5号

颁布时间:1992-03-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人事部

 一、资格考试的组织领导

  财政部、人事部联合成立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决定考试的有关政策、计划等重大原则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财政部一位副部长担任。资格考试领导小组下设考试办公室,考试办公室设在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具体负责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计划的安排,组织大纲编写和命题,制发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中有关办法和规则,规范、指导、协调各地考务工作,处理有关资格考试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与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联合成立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根据《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要求,设立相应的考务工作办事机构,按照全国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二、考试科目的设置

  (一)会计员资格考试科目定为:1.会计与会计法规基本知识;2.会计员实务。

  (二)助理会计师资格考试科目

  甲种考试科目定为:1.会计专业及相关知识综合考试;2.助理会计师实务。

  乙种考试科目定为:1.财经实用写作;2.政治经济学;3.会计学(上);4.成本会计;5.经济法概论;6.财政与金融。

  (三)会计师资格考试科目

  甲种考试科目定为:1.会计专业及相关知识综合考试;2.会计师实务。

  乙种考试科目定为:1.财经应用数学;2.会计学(下);3.管理会计;4.审计学;5.财务管理;6.统计学原理。

  三、考试大纲和教材

  (一)各科考试大纲由考试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写,经审定后发布;

  (二)考试大纲如需修订,修订的大纲经审定后,最迟应于考试前半年发布;

  (三)乙种考试各科的教材,由考试办公室聘请专家按照审定的考试大纲统一编写,公开发行;

  (四)甲种考试以及会计员资格考试的辅导材料,由考试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专家编写。

  四、考试的命题与评分

  (一)各科考试按规定程序在各科考试大纲范围内实行全国统一命题。能建立考试题库的考试科目,应逐步建立试题题库,每次考试的内容从题库中抽取。不能建立题库的科目以及应建题库科目在题库未建立前,应组成命题小组,按审定的命题原则命题。试卷全国统一印制。

  (二)试题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全国统一制定。评卷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务工作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

  五、考试日期和开考计划

  会计员资格考试和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的甲种考试,每年进行一次。考试日期定于每年10月的第二个星期日。首次考试拟于1992年11月29日进行。

  乙种考试各科的开考计划以两年为一周期循环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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