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预执[1962]83
颁布时间:1962-05-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为了加强国家财政金库库款的管理,制止收入随便退库的现象,特根据现行财政制度,对收入退库问题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办理收入退库的原则
1.一切国家预算收入,均应及时足额缴入各级金库。任何单位均不得随便挪用,拖延不缴,更不得中途截留,库外设库,化为小公所有。缴入金库的收入款项,不按规定不经财政机关或其授权的主管收入机关(如税务局、海关等,下同)批准,不得从国家金库中退库支款。因为正当理由需要退库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
2.办理收入退库,必须由申请退库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机关或主管收入机关审查批准后,退给申请的单位。各级财政机关和金库,均不得以落实收入为名,自行办理收入退库,随便预提收入,专户存储。
3.中央预算收入的退库,应从中央金库款中退付;地方预算收入的退库,应从地方金库款中退付;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实行分成的收入退库,应当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分别从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款中退付。不得混淆错乱。
4.金库对于库款的退付,应当根据正式的退库凭证办理,不能凭电话通知或白条子办事。
二、办理收入退库的范围
5.属于下列情况可以办理退库:
(1)由于工作疏忽而发生的技术性差错,如收入错缴、多缴,中央预算收入误缴入地方预算,地方预算收入误缴入中央预算等需要退库的。
(2)企业按计划缴入金库的收入,超过实际收入部分,需要退库的。
(3)根据批准的企业亏损计划,弥补企业单位的亏损。
(4)按照国家政策法令决定,需要办理收入退库的。如调整价格、修订税率、农业税灾情减免、提取工商各税代征手续费,以及企业支付……费用需要冲减收入的部分等。
三、批准收入退库的权限
6.属于中央预算收入的退库,必须经财政部或其授权的主管收入机关批准,地方财政机关无权审批;属于地方预算收入(包括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实行分成的收入)的退库,由地方财政机关或其授权的主管收入机关,在规定的退库范围内审查批准,超过规定范围的退库事项,应当报经财政部批准。
7.各级财政机关、主管收入机关批准退库的具体权限是:
(1)属于一般错缴、多缴和企业收入超缴部分,需要退库的款项,由各级财政机关或主管收入机关审查核实,批准办理退库。
(2)属于按计划弥补企业亏损的款项,由主管的财政机关、主管收入机关(办理企业收入监缴工作的税务局),在批准的计划数额内,经过审查核实,批准办理退库。
企业亏损计划的审批下达程序,按《关于监督国营企业解缴预算收入的暂行办法》办理。但是整个县、整个专区的地方企业盈利抵不过亏损,发生全县、全专区亏损的,需要用其他项目收入或者向上级借款弥补亏损时,应当报经省级财政机关批准。
(3)属于政策法令决定和自然灾害影响等特殊原因需要退库的款项,按当时有关规定办理。
四、审查、监督和其他
8.各级财政机关、主管收入机关对于预算收入的退库事项,应该认真审查,严格管理,坚决按照规定办事,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金库管理制度。
9.各级金库办理预算收入的退库,应当把好口子,严格审查退库凭证,监督所退库款的范围和审查批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退库事项,有权拒绝支付,提请原批准机关重新考虑,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及时报请上级财政机关、金库审定。
10.办理退库的具体手续,按照中央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办理。(注解:中央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已改为国库条例实施细则。)
上述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退库问题的一切规定,与本规定有出入时,都按本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