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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商业部关于对棉花实行合同定购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财商[1985]110号

颁布时间:1985-08-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商业部

  国务院决定,从一九八五年新棉上市起,对棉花实行合同定购,同农民签定棉花定购合同。对合同内的棉花,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进行收购。为了贯彻落实这一政策,加强对棉花加价款的管理,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价的范围、比例和幅度

  1.国家计委下达的定购数量以内同农民签订定购合同的棉花,按规定实行比例计价,其加价款由中央财政负担。超过国家计委下达的定购数量的部分,其加价款由地方负担。

  2.下列棉花不属于加价范围:合同外农民出售、企业议购的棉花、外地购进或调入的棉花、收购锯齿棉的衣分亏损补贴和级外棉。企业完不成国家下达的棉花定购计划时,不得以议购棉、外地调入棉以及其他棉花顶抵。

  3.国家定购数量以内同农民签订定购合同的棉花,北方棉区按“倒三七”比例计价(注解:一九八五年九月六日国务院批转商业部门《关于调整一九八六年棉花产购销政策的报告》的通知规定:“从一九八六年新棉上市起,北方棉花加价比例由‘倒三七’改为‘倒四六’”。),即30%按原统购牌价收购,70%按超购加价收购;南方棉区按“正四六”比例计价,即60%按原统购牌价收购,40%按超购加价收购。

  4.加价幅度,仍为原统购价的30%,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区或部门都不得自行提高。

  5.收购价格,标准级皮辊棉每担为一百四十五元八角,北方棉区加价为三十元六角二分,牌价、加价的结合价为一百七十六元四角二分;南方棉区加价为十七元五角,牌价、加价的结合价为一百六十三元三角(四川省每担牌价一百四十九元三角,加价十七元九角二分,结合价为一百六十七元二角二分。新疆按当地价格计算结合价)。其他等级的棉花分别在各等级的皮辊棉收购牌价的基础上,按规定的加价比例计算加价金额和结算价。

  二、棉花加价款的管理和结算

  1.棉花加价款仍实行预拨办法,但由退财政收入改列预算支出,从一九八五年棉花生产年度起,财政部根据国家下达给各地的棉花合同定购计划和当年棉花收购进度,分季(月)将棉花加价款预拨给商业部,再由商业部棉麻局拨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棉麻公司,并抄送财政部备案。

  2.棉花加价款继续实行决算审批制度。自一九八五年新棉上市起,棉花收购单位每月逐级报送《棉花收购加价款财政补贴表》(表格附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棉麻公司汇总报送财政部商贸司、商业部棉麻局,并抄送财政厅(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棉麻公司,于每年六月底棉花收购基本结束后,在审核汇总地、县棉麻公司棉花加价款决算的基础上,写出省级的决算报告,并编制《棉花收购加价款财政补贴表》,于八月十五日以前报送财政部商贸司和商业部棉麻局审批。

  三、对于一九八四年生产年度及以前年度各级棉麻企业的棉花加价款支付情况,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省级棉麻公司共同组织清理,于今年十二月底以前将清理情况联合上报财政部和商业部。清理收回的加价款,由各级棉麻公司于今年十二月底以前层层汇交到商业部棉麻局,再由商业部棉麻局交回中央财政。

  四、各级棉花收购站、公司,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禁弄虚作假,套取加价款。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棉花加价款的管理工作,要会同审计等有关部门,经常开展对棉花加价款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于违反规定而多开支加价款的,要作严肃处理。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有抵触者,均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1.棉花收购加价款财政补贴表(略)

  2.一九八五年度棉花定购计划(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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