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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下放国营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后若干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失效]

京劳资发字[1992]364号

颁布时间:1992-09-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劳动局 市财政局

市属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区、县有关部门、市属国营企业:

  北京市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下放北京市地方所属国营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实施后,为加强宏观调控,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特对下放国营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后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做如下通知:

  一、实行“两率控制”办法和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按以下规定自主进行当年挂钩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和应提工资总额的清算,并确定下一年度的效益基数和工资基数:

  1.企业经济效益指标的完成情况应严格按市财政局制发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计算,并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财务决算数字为准。凡以利税指标(包括实现利税、上缴利税、实现利润、上缴利润)作为挂钩效益指标的企业,均应以新增工资计入成本后利税的净增长幅度计算新增工资的提取数额。企业据以计算新增工资的利税净额,即为第二年挂钩的利税基数。

  2.实行“两率控制”办法的企业在发放工资总额时,依据企业职工平均货币工资增长幅度抵销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上涨幅度后,计算出的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计算公式附后)必须低于本企业当年依照净产值计算的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企业当年劳动生产率的实际完成水平,原则上作为下一年的劳动生产率基数,但当年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差距较大时,可按实际平均工资增长的相同幅度计算确定下一年劳动生产率基数。

  不能用劳动生产率计算的企业可按产品销售收入(营业额)计算人均劳动效率。

  3.以其他指标作为挂钩效益指标的企业,各项效益指标(包括实行复合指标挂钩办法企业除利税指标外其他各项指标)均以当年实际完成数为准计算增减幅度及挂钩工资总额的相应提取数额,并以各项指标当年实际完成数作为下一年基数。

  4.企业因客观因素对各项挂钩效益指标的完成情况影响较大时,按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商有关委、办后制订和公布的各年度工资清算中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进行调整,不得自行视同效益完成。特殊问题应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研究处理。

  5.企业挂钩效益指标完成比上年增长时,企业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挂钩效益指标(实行复合指标挂钩的企业各项指标所占比重不变)增长幅度前提下,自行确定提取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挂钩效益指标下降时,应按上一年提取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同效益指标增长幅度的比例,计算工资总额的下降幅度。工资总额的下降幅度最多不超过20%,第二年的效益基数应在上一年效益基数基础上按当年工资总额实际下降幅度同比例减少,不得按实际减少额计算。当年实际提取的工资总额即为下一年工资总额基数。

  企业新接收的复转军人、大专以上毕业生、经市政府批准建设征地的占地农转工等,由企业按实际接收人数和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制订的当年增人增资标准计算,自行调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按当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4%由市、区、县劳动局审批调增工资总额基数,其中10月31日前实行的,调增当年工资基数;11月1日后实行的,从第二年1月份起调增工资基数。

  企业因新建扩建项目需要增人增加工资总额基数的,成建制划出减人应该核减工资基数的,以及企业兼并、合并需相应调整工资总额基数的,应报市、区县劳动局、财政局批准核增或核减工资基数,同时相应调整挂钩效益基数。

  二、实行“两率控制”办法企业实发工资水平控制中关于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以下简称“生活费指数”)的确定:每年初由市劳动局将有关部门制订的当年生活费指数增长计划通知企业和有关部门,企业据此安排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幅度。10月份由市统计局向企业提供当年生活费指数的预计增长幅度,企业据此相应调整职工实际平均工资的发放水平。

  三、在签订“上船”协议书时已明确实行“两率控制”办法的企业应继续实行“两率控制”办法,具体实施改按本规定执行。

  四、亏损企业挂钩工资的处理

  1.凡与市、区县有关部门签订减亏承包协议书的“上船”企业,按协议书中规定的挂钩办法执行,以每年承包的亏损限额为效益基数。由市、区县劳动局、财政局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分档次确定各企业超额完成减亏目标或完不成减亏任务时,工资总额的增长或下降数额。

  2.其他经营性亏损企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发生亏损的第一年,在按原挂钩办法计算工资增减幅度时,工资总额的下降幅度最多不超过25%,第二年继续亏损的,其亏损额与上年相同时,工资总额在上年已下浮25%的基础上不变;亏损数额加大的,工资总额要继续下浮,但最多再下浮20%;亏损数额比上年减少时,当年提取工资基数不变,由市、区县劳动局、财政局核准,增发一定数额的一次性工资。企业扭亏为盈恢复正常盈利水平后,由市、区县劳动局、财政局重新确定工资、效益基数。

  五、除国务院统一规定的专项奖励外,企业不得在工资总额以外提取和发放单项奖。

  六、企业应当每年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作为企业工资储备基金,以丰补欠。经济效益和提取的工资总额下降时,企业可自行使用工资储备基金弥补工资总额,保持职工实际工资收入的适当水平。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本企业一年工资总额时,可不再提取。

  七、过去本市有关工效挂钩的各项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企业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计算公式

  企业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当年生活费价格指数÷当年平均职工人数)/上年平均工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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