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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修订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失效]

京财外[1992]1235号

颁布时间:1992-07-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市外事办

市属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现将财政部、外交部(92)财外字第278号《关于修订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市财政局。

  附件: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修订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92)财外字第2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礼宾改革精神,针对原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适应接待外宾工作的需要,经过调查研究,我们对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接待外宾过程中,各部门应本着“勤俭办事”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不得自行突破和改变。对违反规定的开支项目和超过开支标准的费用,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同时要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严格处罚。

  本《规定》中的各项费用开支高限标准是根据北京地区的物价情况制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有关费用开支标准。如高于本规定,需报财政部同意后实行。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外交部(88)财外字第58号《关于修订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89)财外字第214号《关于接待外宾宴请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以便研究修改。

  附: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凡邀请来华的外宾,应根据协议或互惠原则,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或自费。对由我招待的外宾,一般只提供在我国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不提供来华国际旅费,在华期间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按本规定执行。

  一、外宾日常生活费用

  1.伙食费标准(中、西餐同一标准),每人每天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80至90元;副总统、副总理、正副议长70至80元,正副部长50至60元;其他人员40至50元。

  在工厂、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安排食宿的外宾,其日常伙食费标准每人每天为15至25元。

  2.组织外宾到郊区或基层单位参观、游览,如需在外用餐,每人每餐25元;在工厂、学校等单位用餐,每人每餐15元。费用由邀请单位负担。

  餐桌饮料费开支标准,掌握在外宾伙食费标准的四分之一以内。

  3.副部长级以上的外宾及按对等原则招待的国宾,住房内可放适量水果或饮料。

  4.会见、会谈的会议室;机场、车站的外宾室;参观、游览和其他公共场所的外宾休息室可备茶水或饮料。

  二、宴请及费用标准

  1.外宾在华期间需要宴请的,应本着从简、节约的原则,在一地由接待单位或有关单位联合安排一次宴请(包括风味宴请),其他单位不得另行宴请。

  2.宴请形式应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多样化。宴请规格为四菜一汤。对部长级以上外宾,可举办宴会;对一般外宾(包括来华商谈工作、联系业务的),可采用便宴形式;对人数较多的来访团组,可采用酒会,冷餐会和茶会形式。

  3.我方参加人数,除国宴外,其他宴请:外宾5人以内的,我方人数可视情况确定,但中外人数最多不得超过8人;外宾5至10人的,中外人数的比例在一比一以内安排;外宾10人以上的,中外人数的比例在一比二以内安排。如确属特殊情况,经接待单位主管外事工作负责人批准,我方参加人数可增加3至5人。

  4.费用开支标准:

  (1)宴会标准: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全国政协主席出面举办的每人每次70至90元,如遇宴请少数重要外宾,每人每次可在110元以内掌握开支;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书记处候补书记、国家副主席、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国务委员、中央军委副主席、全国政协副主席出面举办的60至80元;正副部长或相当于正副部长出面举办的45至65元。副部长级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35至55元。

  (2)冷餐、酒会、茶会标准,每人每次分别为30至40元、20至30元、10至20元。

  宴会、冷餐、便宴所用酒、饮料等费用,不得超过其标准的三分之一。

  三、礼品

  对来华外国代表团(组)赠送礼品,应严格按照国办发〔1987〕5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关于外国代表团来访和我代表团出访赠送礼品问题请示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

  四、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1.外宾住房、用车,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除少数重要外宾乘坐小卧车外,其他外宾可视人数多少安排小卧车、中型轿车或大型轿车。

  2.外宾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观访问时,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不得安排专机或专列;对正副部长级以上外宾提供头等舱座位。途中伙食费按规定的日常伙食费标准执行。

  3.外宾在华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和洗衣理发等费用,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一般均由外宾自理。

  五、外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参观访问期间的食、宿、宴请及交通等费用,按财政部、外交部(91)财外安第78号《关于中央与地方接待外宾费用划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执行。

  六、接待外宾工作人员费用

  1.服装补助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的外事部门专门从事接待外宾工作人员的服装补助费,可在375元以内掌握,以后每满两周年可在180元至270元以内发给更新服装补助费。具体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在此标准内商有关部门制定;中央各部门仍按财政部(88)财外字第207号《关于中央部门接待外宾工作人员服装补助费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2.差旅费:

  陪同外宾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观、访问的工作人员,其食、宿、交通费用开支办法及标准按财政部现行的《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办理。确需与外宾同行、同住、同餐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实报销,个人不得再领取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3.在饭店、宾馆举办宴请活动时(包括中、外方宴会、招待会和陪餐),我举办单位的工作人员和为参加宴请人员开车的司机,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回原单位用餐者,可由宴请单位发给误餐补助费。党政机关等单位工作人员和汽车司机每人每次补助10元;出租汽车司机和交通、公安警卫人员误餐由所在单位按其有关规定办理,举办单位不发给误餐补助费。

  来访外宾和外国驻华机构举办宴请活动时,如其主动向我司机和工作人员发餐费或食品可以收下,但不能再回单位领取补助;如外方不发误餐费或食品,我方人员不得索要,可在原单位按规定领误餐补助费。

  七、国营企业接待外宾的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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